尊敬的来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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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根据《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提交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规模变更不属于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审批的情形之一。因此,如果企业技改项目仅单纯扩大生产规模,不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仅需提供原来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即可,不要求必须提供办理变更生产规模后的采矿许可证。
具体涉及采矿许可证的有关事宜,您可咨询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