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服务平台 > 政策文件

2020年1-2月份国家和省有关黄金产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发布日期:2020-02-24 11:58 来源:安徽省黄金管理局 发布:靳俊恒 阅读次数: 字体:[][][]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3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4、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黄金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220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215

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果断的措施,持续推深做实“八严八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二、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一)分类分批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要以县域为单位,根据疫情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据此指导各地做好复工复产安排。各地要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风险等级较低的区域加快推动复工复产;风险等级较高的区域要科学研判、精准评估,确定复工复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列出清单和时间表,分行业、分时段安全有序推进。

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要保障条件立即推动复工复产,已复产的要继续增产扩能、开足马力生产。其他企业:工业方面,员工和产业链配套以所在县(市、区)为主的工业企业,可以复工复产;鼓励国有企业、各类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以及有订单的外贸企业抓紧复工复产;其他工业企业,科学安排,有序复工复产。服务业方面,商贸物流企业以及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旅游、休闲、娱乐、影剧院、博物馆等领域暂不开工营业,其他服务业企业经科学评估后有序复工。建筑业企业方面,涉及国家重点工程、省重点建设项目、重要民生工程以及为此类工程提供配套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抓紧复工开工;涉及其他项目的建筑业企业由各地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落实复工复产属地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复工复产审核备案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或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防控机制、物资、员工排查、应急预案、内部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审核,有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要做到“五有”,即有疫防人员、有疫情检测点、有检测隔离点、有必备的医护用品、有严格的检测。

(二)强化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各企业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抓好“一责两案”,即落实疫情防控领导责任制、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个方案,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制,落实专人专班负责疫情防控,细化各个岗位的职责分工和各个环节的防控措施。加强返岗人员疫情排查,各地要用好用足核酸检测等科技手段,强化对重点领域人群的筛查,提高返程返岗人员筛查效率,指导企业对返程返岗人员开展全面健康排查,严禁“带病返岗”。按照企业自备为主、政府支持为辅,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护用品需要,鼓励企业间互帮互济。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关于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日常清洁、消毒、通风、健康报告等制度,严格执行出入人员集中场所体温检测筛查等要求,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的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防控措施。

(三)强化复工复产保障。全力做好运输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等重点人群返岗的对接和服务,规范旅客进出站健康检查,强化在途疫情防控,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坚决纠正对外来车辆和人员“一刀切”劝返等做法,保障复工企业人员特别是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时到岗。通过“点对点”包车方式返程的工人,行前14天内和在途没有相关症状的要尽快复工。疫情较轻地区要在做好防疫前提下,有序恢复客运班线、城市公交等服务。各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建立企业复工复产统筹协调机制,落实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机器、用工、资金不足等问题,抓好原辅料、重要零部件等稳供保障,加强物流运输保障,严禁擅自设卡拦截、阻断货运通道等违法行为,确保全产业链正常运行。将防疫物资、关键原辅料、重要生产设备及零部件、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对相关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三、大力扶持实体经济发展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其中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排专项贷款300亿元以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用足用好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额度,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保险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落实小微出口企业基本风险统保政策,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承保规模,做到应保尽保。

(五)推进企业降本减负。着力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落实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等政策,对生产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能新购设备给予财政奖补和税费优惠,对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至少配备1名人社服务专员,提供用工、社会保险、政策对接等服务,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方式,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重点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开展“送人到岗”活动,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所在市、县(市、区)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七)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强化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落实。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岗位,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受疫情影响,有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创业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对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优化提升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多措并举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疫情冲击中下岗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大局稳定。

四、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略。

五、有效提振稳定扩大消费

略。

六、持续抓好脱贫攻坚

略。

七、扎实推进乡村振兴

略。

八、加强经济运行调度

(二十)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究。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经济运行监测,精准分析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影响,切实摸清底数,有针对性提出对策措施,做到研判要准、预案要实、出手要快,争取最好的结果。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加强政策研究,做好工作预案,强化政策储备。

 

(二十一)落实经济运行调度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专项调度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全省经济运行调度机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约谈机制、评价通报考核机制,有效传导压力,推动工作落实。落实重点项目分级分层协调调度机制,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九、着力压紧压实责任

(二十二)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各地要实事求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实情分类精准防控,分县(市、区)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对偏颇和极端做法要及时纠正,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既有责任担当之勇、又有科学防控之智,既有统筹兼顾之谋、又有组织实施之能,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精力、心无旁骛把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抓细、抓实、抓到位。

(二十三)持续创优营商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企业复工复产,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全面落实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全面开展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实行容缺办理、特事特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应对疫情各项政策措施,提升企业获得感。推动外资大项目落地,实施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护外资合法权益,稳定外资企业投资信心。

(二十四)全面抓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时期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持续深化“铸安”行动,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监测防护,特别是要做好防疫物资、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五)切实强化督促检查。把落实防控措施和支持政策情况、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等,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对工作不力、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相关企业如因防控措施和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现疫情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继续推进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探索以本附件所列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的价格等作为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开展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稳步推进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需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应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需要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除外。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六、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除外,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其中油气探矿权可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

本意见下发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八、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为最大化降低社会认知和信息交易成本,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将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将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企业可根据技术能力确定技术可采储量,根据经营决策确定经济可采储量。

九、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提高行政效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业权人或压矿建设项目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审查,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定期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现状调查,夯实资源本底数据。

十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本意见下发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本意见自20205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191231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黄金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防治黄金工业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黄金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我部组织制定了《黄金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现予发布。文件内容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附件:黄金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生态环境部

2020114

附件

黄金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黄金工业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黄金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黄金工业金矿采选和以金精()矿、废杂金等含金物料为主要原料冶炼黄金过程的污染防控,不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等冶炼副产金的过程。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可用于黄金工业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污染物达标排放技术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制度贯彻实施和排放标准制定等环境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等工作。

(四)黄金工业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资源化利用”结合的原则,以氰化尾渣、含氰废水及重金属污染防控为重点,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提高黄金工业污染防治水平。

二、源头及生产过程污染防控

(一)源头控制

1.鼓励金矿石经选矿工艺富集后再冶炼生产。

2.鼓励金精矿集中冶炼,提高金冶炼产业集中度。

(二)采选过程污染防控

1.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等能够减轻环境影响的开采技术。

2.有粗颗粒金的金矿石宜选用重选工艺作为前处理工艺。

3.选矿生产宜使用复合、低毒浮选药剂。

4.采选过程应采用自动化程度高、能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生产设备。选矿工艺设备宜采用变频节能技术。鼓励选矿过程使用选矿专家系统进行自动控制。

(三)冶炼过程污染防控

1.难处理金矿石和金精矿预处理优先选用生物氧化、压力氧化等湿法预处理技术。

2.鼓励采用无氰或低氰浸金药剂提金。

3.氰化提金过程宜采用具有实时数据收集、远程控制功能的自动化技术,确保整个过程保持最佳工艺状态。

4.金精炼过程宜采用氯化精炼、电解精炼等氮氧化物产生量少的工艺。鼓励湿法精炼采用氮氧化物循环利用技术。

5.氰化尾矿浆输送管线宜配置全过程监控与泄漏风险防范设备。

6.氰化提金工艺应配套生产废水循环利用、氰化物及有价组分综合回收等有利于实现减量化、资源化的清洁生产工艺。

7.难处理金矿石或金精矿预处理工艺产生的余热宜进行利用。

三、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

(一)大气污染防治

1.金矿石破碎工序宜设置在有挡风、遮盖措施的半封闭车间,在主要产尘点应采取抑尘措施,收尘设备宜采用布袋除尘技术,收集的粉尘应返回生产过程。

2.采场、矿石堆场、排土场、尾矿库应在确保生产安全情况下采取遮盖或喷淋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生产区内道路应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扬尘。

3.含硫金精矿焙烧烟气中的高浓度二氧化硫优先采用制酸工艺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含砷金精矿(金矿石)焙烧工艺应采取烟气除砷措施,保证烟气中砷的达标排放。

4.鼓励利用含氰贫液或含氰矿浆净化处理焙烧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冶炼烟气中的氮氧化物。

5.含金物料(包括废杂金)精炼提纯过程中产生的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盐酸等主要污染物的冶炼废气应采取负压工况收集、处理达标后外排。对无法完全密闭的废气排放点,应采用集气装置收集并处理达标后统一外排,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

6.鼓励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等脱汞技术控制含汞含金物料(包括废杂金)精炼提纯过程冶炼废气中汞排放。

(二)水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应遵循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实现污水全收集利用或达标排放,外排废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排放要求。

2.采矿废水宜根据其去向采用混凝、沉淀、过滤或以上工艺组合等方法合理处理后进行生产、绿化、生活等方式综合利用,其水质应达到相应要求。

3.鼓励金精矿预处理过程产生的酸性废水用于处理氰化尾渣。

4.鼓励将氰化工艺循环水中的硫氰化物转化为氰化物进行回用。

5.对含氰废水宜采用臭氧法、双氧水法等二次污染少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6.生活污水宜单独收集并根据其去向合理处理后进行生产、绿化、冲洗等综合利用,其水质应达到相应要求。

(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1.采矿废石、浮选尾矿等固体废物的贮存和利用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应要求。采矿废石应优先用于回填,或作为建材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鼓励采选过程产生的浮选尾矿用于露天采坑或井下采空区回填,或作为建材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2.氰化尾渣等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应符合《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应要求。氰化尾渣用于露天采坑或井下采空区回填、水泥窑协同处置、有价成分回收等资源化利用前,应采用与利用处置方式相适应的预处理技术,确保满足无害化和风险可控要求。

3.鼓励采用焙烧烟气、工艺废水对氰化尾渣进行无害化处理等以废治废技术。

4.精炼过程产生的冶炼渣宜返回生产流程再次利用。

(四)其他污染防治

1.噪声污染防治

1)应通过合理的生产布局减少对厂界外噪声敏感目标的影响。

2)对于噪声较大的各类风机、破碎机、球磨机等应采取隔振、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

2.生态保护

1)采矿、选矿工业场地应选择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场所(位置),矿山开采企业应采取种植植被或其他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2)露天开采矿山宜采用“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3)矿山修复应优先采用原生植物覆盖生态修复技术。

4)新(改、扩)建及固定设施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有利于矿山生命周期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的技术及方案。

5)尾矿库闭库后应进行生态修复,且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结果确定修复目标,尾矿库场地修复完成后用于土地利用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二次污染防治

(一)应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储存、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和存在泄漏风险的装置,应设置防渗事故泄漏液收集池,并配套相应无害化应急处理设施。

(二)宜采用臭氧法、双氧水法、压榨-反洗-净化法等二次污染少的方法对回填用氰化尾渣进行预处理。禁止采用因科法、氯氧化法和降氰沉淀法作为氰化尾渣回填的预处理工艺。

(三)在矿石、采矿废石及采选过程浮选尾矿运输过程中,应对运输车辆采取防尘、防遗撒措施。

(四)氰化尾渣应单独运输,进行汽车运输过程应采取防扬尘、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运输车辆离开氰渣场地前应对车身进行清洗,清洗后废水应收集后无害化处理或返回生产过程综合利用。

(五)尾矿库应采取干滩遮盖、洒水降尘或分散排矿、设置截排洪沟渠、设置挡风抑尘墙(网)等防止尾矿流失或尾矿粉尘飞扬的措施。

(六)尾矿库应按照贮存尾矿性质进行合理防渗,并在坝外设置尾矿库渗滤液收集设施及渗滤液应急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鼓励研发的污染防治技术

(一)智能化矿山开采技术。

(二)矿山井下无轨设备尾气减排及处理技术。

(三)浮选尾矿干排,浮选废水生产车间处理回用技术。

(四)金矿无氰提金及清洁氰化提金技术。

(五)废杂金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

(六)含砷金精矿(金矿石)焙烧烟气的湿法除砷工艺技术。

(七)含汞含金物料(包括废杂金)冶炼废气脱汞技术。

(八)尾矿中有价组分分选回收技术。

(九)高浓度全尾砂充填技术。

(十)金矿石氰化尾渣或浮选尾矿作为建材或井下充填原料综合利用技术。(十一)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矿山全生命周期的可跨界服务的资源转型技术。

(十二)氰化物应急预警和原位快速处置技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