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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份国家和省有关黄金产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发布日期:2020-06-24 10:19 来源:省黄金管理局 发布:发展规划处 阅读次数: 字体:[][][]

1、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90号);

3、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防范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20〕43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
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发〔2020〕12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年内还本付息资金压力,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政策支持,并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相关激励。

二、关于普惠小微贷款到期本金、应付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对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激励措施

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在规定期限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还本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应向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或地市中心支行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同级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延期还本付息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地方法人银行所提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发现地方法人银行存在数据虚报错报、套取激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将收回已发放的激励资金,取消该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予以惩戒。

四、工作要求

“应延尽延”,提升政策覆盖面。对于普惠小微贷款,只要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应当予以办理,并合理安排还本付息时间,避免集中到期。对于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持续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办理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延期期间,企业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建立专项台账,进行专项统计,密切监测贷款质量变化,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提前做好预案。

五、配套政策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执行上述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按《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办理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仍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继续办理延期还本付息。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国市监竞争〔202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要求,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加大涉企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保驾护航,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企收费监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长低迷,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遭遇巨大挑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并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延长实施时间。各地、各部门及时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惠企措施,以应对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冲击。

加强涉企收费监管,保障惠企政策落实,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任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使命担当,积极主动作为,组织精干力量大力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坚决防止乱收费为企业“雪上加霜”。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企业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问题,深入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将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查处不落实停征免收有关收费项目、不按要求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坚决防止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保证金等行为,确保每一项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围绕以下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收费,因地制宜、精准有效开展整治工作。

 

(一)港口、检验检疫等进出口环节收费。沿海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梳理进出口环节各项收费政策,对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抽查。重点查处检验检疫环节强制服务收费,以及港口环节拖轮、围油栏企业变相提高标准收费,各类中介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行为。继续配合财政、口岸等相关部门大力清理口岸环节收费,督促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二)商业银行等企业融资相关收费。加强与银保监部门沟通协调,督促商业银行及时落实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重点查处商业银行不落实小微企业“两禁两限”政策,违规收取有关信贷资金管理费用,利用贷款强势地位捆绑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将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转嫁给企业承担的行为。

(三)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收费。加强供电、供气领域价格收费监管,严格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用气价格、支持性两部制电价等政策。重点查处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标准、对已取消项目继续收费等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以及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重点加强转供电行为监督检查,转供电主体应将降价优惠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违反规定在转供环节加收费用。

(四)公路、铁路等物流领域收费。深入分析疫情发生以来企业物流成本变化,关注运输、储存等重点环节收费,及时研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查处铁路货运、机场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未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以及高速公路救援等单位超过政府规定标准收费等行为。

(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相关收费。督促各行政机关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严厉查处行政机关将其应当委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的行为。加大对行业协会收费监管力度,重点对具有法定职责、承担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职能、与政府部门尚未脱钩的行业协会进行抽查,严厉查处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

三、精心组织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行动,制定具体方案,研究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统筹力量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从交费端倒查摸排,打通落实惠企政策的“最后一公里”,注重解决企业对优惠政策“看得见、得不到”的问题。要精心组织案件查办,对有令不行、阳奉阴违、甚至借疫情变相乱收费的单位,要从严从重依法查办,彰显国家减费治乱、保市场主体、促经济发展的坚强决心。

(二)强化舆论监督。广泛宣传价费优惠政策,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涉企收费事项公开透明,让企业明明白白交费。充分发挥12315平台作用,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效率。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发挥震慑作用。

(三)开展调研评估。总局将适时组织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交叉检查,并对各地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工作指导,形成上下工作合力。通过与企业座谈、调查问卷等形式加强治理效果评估,推进政策完善,达到规范行为、巩固成果、严防反弹的工作效果。

(四)按时报送总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映。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每月汇总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及简要工作进展情况,月底前报送,并于2020年12月10日前报送有情况、有问题、有治理成效、有政策建议的工作总结,同时将5个典型案例报送至总局价监竞争局。

2020年06月09日

 

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防范有限空间
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安办〔2020〕43号

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省政府领导多次批示,要求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规定,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发生。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安徽省防范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安徽省防范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全省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多发频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特别是今年5月以来,连续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中毒窒息较大事故,充分暴露出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对有限空间风险辨识不清、违规违章作业问题突出、安全培训教育质量不高、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等问题,也反映出部分地区和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亡羊补牢,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防范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为抓手,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入排查治理各行业领域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时的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加强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全面提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链条和管理办法,建立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制度体系,形成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多发势头。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底。

三、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凡是有可能涉及到有限空间作业的,都要开展专项整治。其中,矿山、化工、炼油、冶金、建筑、电力、造纸、造船、建材、餐饮、食品加工、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城市燃气、污水处理、特种设备、通信施工等易发生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重点对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密闭或半密闭设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地下有限空间,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地上有限空间,针对性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

四、整治内容

(一)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是否开展风险辨识,并建立健全相关安全制度。

1.企业对有限空间存在的风险和隐患是否进行了辨识和排查管控,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2.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3.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4.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6.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7.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是否对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了相关专业培训。

1.是否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培训;

2.是否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3.是否开展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培训;

4.是否开展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培训;

5.安全培训是否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6.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是否落实了安全防范措施。

1.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执行了审核程序;

2.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是否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3.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是否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4.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重新通风、重新检测;

5.作业人员是否配备能够有效防护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呼吸器、防毒面罩,并佩戴必要的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6.是否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7.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8.企业是否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9.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是否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10.作业人员与外部是否有可靠的通讯联络设备;

11.监护人员是否始终在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12.存在交叉作业时,是否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13.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是否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14.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是否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是否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5.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是否立即报警而不是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是否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四)行业主管部门是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1.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开展本行业领域有限空间调查摸底,并建立工作台帐;

2.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时,是否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3.有安全管理和执法职责的部门是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将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五、整治措施

(一)开展风险辨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全面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风险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要悬挂警示标志和风险告知牌,标明具体编号、位置、种类、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等。

(二)健全管理制度。凡涉及到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三)严格作业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将有限空间作业作为特种作业进行管理,企业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方案至少包括作业环境评估、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现场项目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作业。

(四)加强安全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和效果,普及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安全常识和科学施救知识。要督促企业开展内部专题教育,落实岗前培训,切实使从业人员掌握危险作业风险和作业要求。

(五)提升救援能力。各企业要根据作业需要,配备气体检测设备、快速检测设备、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通讯报警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呼吸器具等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并定期检查保养。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按要求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尤其是开展现场救援时,必须使用有毒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施救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坚决杜绝盲目施救,避免事故伤亡扩大。

(六)强化监督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高危作业规程等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和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强化执法震慑力。要督促企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对于发生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由省级调查,造成1-2人死亡的由市级调查,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6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本地本行业领域整治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至11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全面摸排,对排查出的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隐患列出清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整治成果进行评估总结,并成立检查组,对本地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202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将开展专项整治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加强指挥调度,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监管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对交叉领域要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合力。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边整治边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切实增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水平。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本地本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专项整治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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