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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份国家和省有关黄金产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发布日期:2020-08-19 14:55 来源:省黄金管理局 发布:发展规划处 阅读次数: 字体:[][][]

十七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是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发源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基础性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

(一)健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础,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本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法规评估制度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督促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二)坚持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正公平对待中小企业,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实现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审查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公示、抽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中小企业统计数据。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编制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加强中小企业结构化分析,提高统计监测分析水平。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完善《中小企业主要统计数据》手册,研究编制中小企业发展指数。适时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四)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坚持“政府+市场”的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整合共享各类涉企公共服务数据。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创新小微企业征信产品,高效对接金融服务。研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示查询和信用监管等。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础作用,将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五)完善公正监管制度。减少监管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推广全程网上办、引导帮办,全面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推进分级分类、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避免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处理措施,对“一刀切”行为严肃查处。

二、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

(六)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县级以上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公司制母基金,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绩效评价。

(七)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实行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八)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应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

(九)优化货币信贷传导机制。综合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渠道,确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有效传导至贷款利率。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促进信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

(十)健全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深化大中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改革,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便利续贷业务和信用贷款,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开展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加强银税互动。推动金融科技赋能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研究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快推进小额金融纠纷快速解决等机制建设。完善规范银行业涉企服务收费监管法规制度,降低小微企业综合性融资成本。

(十一)强化小微企业金融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健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修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服务情况与资本补充、金融债发行、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金融机构总部相关负责人考核及提任挂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授信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制度。督促商业银行优化内部信贷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机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改进贷款服务方式。

(十二)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大力培育创业投资市场,完善创业投资激励和退出机制,引导天使投资人群体、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等扩大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更多地投长、投早、投小、投创新。稳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支持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登陆资本市场。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对接资本市场。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健全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鼓励地方加大对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的支持。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十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贷款风险权重,落实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

四、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度

(十四)完善创业扶持制度。改善创业环境,广泛培育创业主体。完善创业载体建设,健全扶持与评价机制,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鼓励大企业发挥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市场优势,为创业活动提供支撑。鼓励服务机构提供创业相关规范化、专业化服务。

(十五)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制度。创新中小企业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促进大中小企业联合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科研仪器、实验设施、中试小试基地等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大幅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比例,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直接支持。完善专业化市场化创新服务体系,完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机制,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能力与水平。完善中小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制度,优化人才激励和权益保障机制。以包容审慎的态度,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

(十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完善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协同创新和融通发展制度,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十七)构建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应用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新材料技术、智能绿色服务制造技术、先进高效生物技术等,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的工作机制,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支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提高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建立中小企业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新技术推广机制,提高新技术在园区和产业链上的整体应用水平。

五、完善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十八)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机构良性发展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梯度培育、协同服务和评价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产业,引导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引导大企业结合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

(十九)健全促进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具有时代特点的课程、教材、师资和组织体系,建设慕课平台,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弘扬“工匠精神”。健全中小企业品牌培育机制。实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动。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制。

(二十)夯实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深化双多边中小企业合作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探索建设中小企业海外服务体系,夯实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机制,在国际商务法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质量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鼓励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探索建立B2B出口监管制度,支持跨境电商优进优出。

六、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二十一)构建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制度。坚决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依法惩治侵犯中小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出台并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源头遏制拖欠问题。

(二十二)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强化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政策,提升中小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优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率,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负担。

(二十三)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构建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畅通中小企业表达诉求渠道,完善咨询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公益诉讼制度、国际维权服务机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救济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

七、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领导制度

(二十四)强化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建立内部责任制,加强工作落实。

(二十五)完善中小企业决策保障工作机制。完善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制度,培育一批聚焦中小企业研究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立政策出台前征求中小企业与专家意见制度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完善中小企业政策发布、解读和舆情引导机制,提高政策知晓率、获得感和满意度。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7月3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

皖自然资矿保函〔2020〕146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新分类标准

2020年5月1日,《GB/T 17766-2020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正式实施,代替原《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新分类标准调整固体矿产勘查阶段为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将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新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须按照新分类标准编制,评审备案管理机关要严格审查执行新分类标准。

二、做好新分类标准数据转换

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基本对应关系》(《通知》附件1)转换形成。自然资源部按照对应关系将201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直接转换下发后,省厅会将转换结果下发至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矿山企业,基建矿山根据矿山设计,生产矿山(停产矿山)根据矿山生产实际等情况,填写矿山储量数据转换结果调整说明(《通知》附件2),编制2020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对转换结果进行调整和确认。

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储量转换数据调整确认后,如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与下发的转换数据存在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于2021年2月底前完成评审备案申请。

 

矿业权人应根据调整确认后的201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数据为基础,结合2020年生产消耗及勘查增减情况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于2021年1月底前上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的依据。

2020年8月13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皖自然资公告〔2020〕17号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规定,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同级管理。为做好矿业权登记管理服务,现就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登记矿业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5月1日起,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涉及变更矿种的,以变更后的主矿种为准,下同)、保留、注销登记以及划定矿区范围均由自然资源部办理。

二、2020年8月1日起,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战略性矿产和油页岩、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12种重要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以及划定矿区范围均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三、2020年8月1日起,除部、省和县(市、区,含省直管市、县,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以及划定矿区范围均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四、2020年8月1日起,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以及划定矿区范围均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称《资源税法》)规定,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部分情形下免征减征具体办法作出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砂石、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40%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50%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本决定自20209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原 矿

选 矿

能源矿产

原油*

6%

 

天然气*

6%

 

2.5%

2%

煤成(层)气

1%

 

铀*

4%

 

石煤

1%

1%

地热

2元/立方米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4%

2.5%

锰、铬、钒、钛

4.5%

3%

有色金属

6%

4%

铅、锌、锡、镍、锑、
镁、钴、铋

4.5%

3%

钨*

 

6.5%

钼*

 

8%

金、银、锆、镓、铊、
镉、硒

4.5%

3%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3%

2.5%

石灰岩

1.对外销售,原矿6%、选矿5.5%。

2.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3.5元/吨。

磷、石墨

7%

5.5%

萤石

7%

6%

硫铁矿

2.5%

2%

天然石英砂、脉石英

7%

5.5%

水晶、工业用金刚石

8%

6%

硅线石(矽线石)

7%

5.5%

长石、滑石

4%

3%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菱镁矿、芒硝、明矾石、砷、膨润土

7%

5.5%

陶瓷土、耐火粘土

3%

2.5%

凹凸棒石粘土

8%

6.5%

伊利石粘土

3%

2.5%

叶蜡石

7%

5.5%

硅灰石

6%

4.5%

透辉石

7%

5.5%

珍珠岩

4%

3%

云母

3%

2%

沸石、重晶石

7%

5.5%

方解石

4.5%

3.5%

石棉

7%

5.5%

石膏

3.5%

2.5%

其他粘土

1元/立方米

1元/立方米

岩石类

大理岩、花岗岩

5%

4%

白云岩

5.5%

4%

石英岩

7%

5.5%

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凝灰岩、蛇纹岩、泥灰岩、含钾岩石、辉长岩、正长岩、泥炭、砂石

5%

4%

宝玉石类

玉石

10%

7.5%

水气矿产

矿泉水

井采

2.5元/立方米

 

自流

2元/立方米

 

钠盐

 

3%

注:1.标“*”税目的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直接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固定税率。

2.砂石税目仅指天然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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