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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份国家和省有关黄金产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发布日期:2020-11-24 17:37 来源:省黄金管理局 发布:发展规划处 阅读次数: 字体:[][][]

1、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

2、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通知皖安办〔2020〕102号);

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法〔2020〕3号)。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
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改体改〔2020〕1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相关支持政策加快落地见效,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带动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继续推进减税降费。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简化优惠政策适用程序,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和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贯彻实施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等。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网成本。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支持政策,持续推进将除高耗能以外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全年降低5%。切实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
  (三)深入推进物流降成本。依法规范港口、班轮、铁路、机场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物流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机制,引导各地合理设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指标限制,鼓励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保障物流用地。规范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根据地方实际优化通行管理措施,鼓励发展夜间配送和共同配送、统一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
  二、强化科技创新支撑
  (四)支持参与国家重大科研攻关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对民营企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
  (五)增加普惠型科技创新投入。各地要加大将科技创新资金用于普惠型科技创新的力度,通过银企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科技和知识产权保险补助、科技信贷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六)畅通国家科研资源开放渠道。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化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参与国家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与运营。
  (七)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发展专业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技术经理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创新。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检索、保护和咨询等服务。
  (八)促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企业“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布局一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集聚一批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开发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等,结合行业特点对企业建云、上云、用云提供相应融资支持。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支持优势企业提高工业互联网应用水平,带动发展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等新业态新模式。
  三、完善资源要素保障
  (九)创新产业用地供给方式。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根据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民营企业退出原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支持依法依约转让土地,并保障其合法土地权益;易地发展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十)加大人才支持和培训力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推动社会化评审。增加民营企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比重。适时发布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加快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包括民营企业职工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十一)优化资质管理制度。对存量资质、认证认可实施动态调整,优化缩减资质类别,建筑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对新能源汽车、商用车等行业新增产能,在符合市场准入要求条件下,公平给予资质、认证认可,不得额外设置前置条件。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产品以外,不再实行许可证管理,对于保留许可证管理产品,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探索引入“自我符合性声明”方式,优化认证程序。
  (十二)破除要素流动的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在不同区域间的自由迁移设置障碍。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逐步统一全国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统一平台服务接口,减少区域间登记注册业务的差异性。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进一步便利纳税人注销程序。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四、着力解决融资难题
  (十三)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制造业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大幅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满足民营制造业企业长期融资需求。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强化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评价。鼓励中小银行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深合作,提升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质效。
  (十四)支持开展信用融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和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指导力度,推动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大型互联网平台向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开放企业信用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合作,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发针对民营企业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产品。加大“信易贷”等以信用信息为核心内容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推广力度,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等各类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更好发挥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作用。用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方案,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扩大受惠企业范围,推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十五)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支持大型企业协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依法合规发展企业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股权、租赁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逐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对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进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发放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全程不见面网上办理。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评价结果,提升制造业民营企业最高授信额度。
  (十六)拓展民营经济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进一步增加民营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和融资。
  (十七)创新信贷风险政府担保补偿机制。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鼓励各地设立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等风险分担机制,简化审核流程,分担违约风险。
  (十八)促进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快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要对恶意拖欠、变相拖欠等行为开展专项督查,通报一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典型案例,督促拖欠主体限期清偿拖欠账款。
  五、引导扩大转型升级投资
  (十九)鼓励产业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和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基金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支持民营企业推广转化一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
  (二十)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向智能、安全、绿色、服务、高端方向发展,加强检验检测平台、系统集成服务商等技术改造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机械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石化产业安全绿色高效发展,推进老旧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及老旧船舶更新改造。支持危化品企业改造升级,对于仅申报小批量使用危险化学品、不涉及制造和大规模囤积的项目,设立“一企一策”评审通道。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项目投资。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的资金,优化投向结构和投资领域,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融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对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设置针对民营资本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不予资金支持。探索按照“揭榜挂帅,立军令状”的公开征集方式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投资工程。
  (二十二)引导民营企业聚焦主业和核心技术。优化《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价值链关键业务上重组整合,进一步集聚资源、集中发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十三)提升民营企业应急物资供给保障能力。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制造业应急保障能力。完善合理的激励政策,引导生产重要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的民营企业强化日常供应链管理,增强生产能力储备。积极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参与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污水垃圾处理等工程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医疗器械生产制造投资,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六、巩固提升产业链水平
  (二十四)精准帮扶重点民营企业。对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民营企业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实施响应快速、程序简单、规则透明的针对性帮扶。及时研判产业链发展趋势,引导企业将产业链关键环节留在国内。
  (二十五)依托产业园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以园区为载体集聚创新资源和要素,促进国家级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规模扩大、水平提升。在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的相关项目安排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建设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
  (二十六)有序引导制造业民营企业产业转移。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制造业民营企业转移,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重点功能平台建设,为制造业民营企业有序转移创造条件。
  (二十七)提高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协作水平。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协助解决配套民营企业技术、设备、资金、原辅料等实际困难,带动上下游各类企业共渡难关。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供应链协同制造,推进建设上下游衔接的开放信息平台。
  七、深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
  (二十八)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加快电网企业剥离装备制造等竞争性业务,进一步放开设计施工市场,推动油气基础设施向企业公平开放。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制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铁路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项目建设以及铁路客货站场经营开发、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依法支持社会资本进入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检验检测市场。
  (二十九)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新的市场需求。落实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支持适销对路出口商品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带动民营企业参与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
  (三十)实施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推广计划。扩大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在医疗、助老助残、康复、配送以及民爆、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等领域应用。加快高危行业领域“机器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行动实施步伐,加快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及高危企业装备升级换代。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型应急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在各类应急救援场景中,开展无人机、机器人等无人智能装备测试。
  (三十一)支持自主研发产品市场迭代应用。适时修订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优化首台(套)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对小型关键装备和核心零部件支持力度。支持通过示范试验工程提升国产装备应用水平。
  (三十二)助力开拓国际市场。健全促进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服务体系,拓展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空间,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海外项目投标,避免与国内企业恶性竞争。搭建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平台。鼓励行业组织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海外中国中小企业中心作用,提供专业化、本地化服务。
  八、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三十三)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优化产权结构。鼓励民营企业构建现代企业产权结构,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主个人以及家族财产,分离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明确企业各股东的持股比例。鼓励民营企业推进股权多元化,推动民营企业自然人产权向法人产权制度转变。鼓励有条件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
  (三十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力度,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行业上下游和企业内部生产要素有效整合。
  (三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企业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健全市场化规范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以质量、品牌、安全、环保、财务等为重点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加强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增强企业凝聚力。
  九、统筹推进政策落实
  (三十六)完善涉企政策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鼓励各地建立统一的民营企业政策信息服务平台,畅通企业提出意见诉求直通渠道。认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鼓励各地建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问题清单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困难。
  (三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三十八)加强典型推广示范引领。开展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支持试点地方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探索解决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面临突出问题的有效路径和方式,梳理总结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型升级的经验成效,复制推广各地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先进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 银 行

2020年10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通知

皖安办〔2020〕102号

 

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皖及省属重点企业:

为推深做实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现就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安全生产机构。省内大中型企业和各类规模以上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负责组织、研究、部署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高危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立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体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督促落实)

2.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企业要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企业应当明确所有人员承担责任制的安全生产内容,包含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责任人要明确到每个岗位和员工,人员有变化的要立即更新。要将企业风险辨识的结果纳入责任制范围,明确到每个员工;责任范围要与每个员工的实际工作相适应,涵盖每个风险点。(企业主体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督促落实)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企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企业主体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督促落实)

4.强化企业安全规章刚性约束。鼓励企业内部建立一线岗位操作人员违规违章档案,对屡次违规违章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进行离岗培训,持续提升一线岗位操作人员遵章守纪的主动性、积极性。(企业主体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督促落实)

5.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入岗、离岗6个月以上、换岗人员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开展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完善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企业主体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督促落实)

6.严格企业内部监督考核。鼓励企业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岗位调整、收入分配、评先评优等重要依据。(企业主体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督促落实)

7.加强外包业务安全管理。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企业要加强外包项目和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按照外包作业管理相关规定,将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企业主体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督促落实)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8.报告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企业主体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督促落实)

9.提升科技化水平。企业应依托科技,强化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大力发展应用安全可靠的先进设备设施,淘汰各类落后工艺设备,着力推进涉危涉爆劳动密集场所机械化、自动化。(企业主体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督促落实)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10.持续排查治理隐患。企业要开展对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环境和设备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消除使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用功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违反规定存放危险物品,厂房、场所“三合一”,有关设施设备未经检验检测合格,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等违法情形。(企业主体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督促落实)

11.广泛开展群防群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在高危企业开展员工身边无隐患(无“三违”)活动,组织员工以容易出现隐患、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部位、场所作为重点对象,全面查找本单位、本岗位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工艺系统、防(监)控设施、安全标识、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推动形成人人都做安全员的氛围。(企业主体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督促落实)

五、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

12.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机构管理,加强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出台推进社会化服务的激励政策,督促、支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切实为企业提供有效技术支撑。(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牵头,省安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3.发挥专家队伍作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参与决策支持、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机制。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可以聘请专家或专业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牵头,省安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4.落实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业人员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限期办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牵头,省安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进一步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15.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风险评估情况,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要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高危行业企业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企业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牵头,省安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进一步加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宣传

16.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采取上门宣传、集中宣讲、执法检查等方式,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等媒介,全方位、多层次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宣传,督促企业落实“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国资委协同,省安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7.注重汲取事故教训。以全国重点行业领域典型生产安全事故为案例,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网络小视频,做到以案警示、以案说法。定期组织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警示教育培训班,确保培训率达100%。(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牵头,省国资委协同,省安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皖自然资法〔2020〕3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皖市监竞〔2020〕2号),现就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要求,在2020年12月底以前,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自然资源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牵头单位:厅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网信办;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类别。凡拟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全面覆盖、应审必审。(牵头单位:厅政策法规处、办公室;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各地、厅机关各处室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切实做好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严格适用例外规定,积极研究、探索自然资源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把审查工作做实做深做细。涉及重大、复杂、疑难的公平竞争审查事项,应提交本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以及被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要优先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责任单位:厅政策法规处、厅机关各处室,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加强增量政策措施审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要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起草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初核,法治机构统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复核。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建立源头审查制度,谁起草,谁初审。对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拟稿人应当明示与审查标准对应的具体内容,做到“点对点”初审。(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拟以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承办单位(机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需提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核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建立定期清理和评估机制。结合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积极开展存量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经评估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按照“立改废释”规定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清理,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可以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及时通报。(牵头单位:厅政策法规处、办公室;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对于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自然资源政策措施举报事项,应当由办理机构提出拟办意见,报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单位(机构)协办。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经核查属实的,要责令政策制定机关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加强信息化技术运用。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库,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内的政策措施与竞争政策相符性、例外性的研判,创新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审查数据的统计分析,有效识别违反审查标准的问题,切实提高审查实效。(责任单位:厅网信办、厅机关各处室,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要全面落实“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要求,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把公平竞争审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推进“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全面实现。(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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