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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份国家和省有关黄金产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发布日期:2021-02-23 09:34 发布:发展规划处 阅读次数: 字体:[][][]

 

1、财政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

2、工信部《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0〕197号);

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4、安徽省政府办公室《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皖政办〔2020〕25号)。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建〔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称两部门)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助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2021-2025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并通过支持部分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服务水平,聚集资金、人才和技术等资源,带动1万家左右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实施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促进上下联动,将培优中小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提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一)支持对象。

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引导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筹支持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点“小巨人”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从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择优选定(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二是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从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选定,每省份每批次自主确定不超过3个平台。上述企业和平台须符合的条件详见附件。

(二)支持内容。

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和“锻长板”;二是与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支撑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三是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并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另外,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加强国际合作等,进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其中,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应提供“点对点”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编报实施方案。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重点“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自愿申报,并编制《XX省份第X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含推荐的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模板见附件)的报送版,按程序联合上报两部门。

(二)审核批复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组织合规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对于地方推荐的重点“小巨人”企业,按照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合规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完善后的《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备案版)]按程序报送至两部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予以批复(含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三)工作实施及绩效考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备案版),组织推进实施并做好分年度实施成效自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对地方培育工作组织分年度绩效考核,明确绩效考核等次,以及继续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仍通过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考核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对于年度绩效考核中发现问题及不足的,由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整改。

(四)拨付奖补资金。两部门批复《实施方案》(备案版)后,财政部于批复当年、实施期满1年及满2年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程序滚动安排奖补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备案版),并结合本地区重点“小巨人”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际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奖补资金90%以上用于直接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避免简单分配。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30日内,将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关于重点“小巨人”企业支持数量、绩效考核工作程序、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做好《实施方案》编制报送工作,落实申报责任并核实申报材料和留存备查;做好定期跟踪指导、现场督促、服务满意度测评、监督管理,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困难问题,有关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财政部。

各省份组织编报《实施方案》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做好初核,相关佐证材料留存备查;要做好政策解读解释。

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参加收费培训班或解读班作为企业申报前提条件。

(二)加强资金管理。奖补资金管理适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有关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所获奖补资金须用于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示范平台自身建设、工作经费等;如检查考核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酌情扣减有关奖补资金。重点“小巨人”企业所获奖补资金,由企业围绕“专精特新”发展目标自主安排使用;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做好信息公开。根据预算公开规定和当前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主动公开有关工作推进情况,并公示重点“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及每年考核结果,财政部主动公开各省份转移支付分配情况。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主动公开有关工作推进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各省份第一批《实施方案》(报送版)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送;第二批、第三批《实施方案》(报送版)应分别于2021年、2022年7月15日前报送(加盖公章纸质版和扫描PDF电子版各一式三份)。

联系方式: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产业政策处

010—61965324 61965364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创业创新服务处

010—68205301 68205320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1月23日

 

 

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20〕197号

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

《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

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
2020年12月22日

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

2021-2023年)

 

《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成效显著,2018-2020年起步期的行动计划全部完成,部分重点任务和工程超预期,网络基础、平台中枢、数据要素、安全保障作用进一步显现。2021-2023年是我国工业互联网的快速成长期。为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融合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为目标,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势,统筹工业互联网发展安全提升新型基础设施支撑服务能力,拓展融合创新应用,深化商用密码应用,增强安全保障能力,壮大技术产业创新生态,实现工业互联网整体发展阶段性跃升,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3年,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量质并进,新模式、新业态大范围推广,产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

——新型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在10个重点行业打造30个5G全连接工厂。标识解析体系创新赋能效应凸显,二级节点达120个以上打造3~5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基本建成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20个区域级分中心10个行业分中心

——融合应用成效进一步彰显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模式新业态广泛普及。重点企业生产效率提高20%以上,新模式应用普及率达到30%,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基础更加坚实,提质、增效、降本、绿色、安全发展成效不断提升。

——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工业互联网基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网络、标识、平台、安全等领域一批关键技术实现产业化突破,工业芯片、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等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建立统一、融合、开放的工业互联网标准体系,关键领域标准研制取得突破。

——产业发展生态进一步健全培育发展40个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形成1~2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培育5个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提升。

——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有效实施,聚焦重点工业领域打造200家贯标示范企业和100个优秀解决方案。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的安全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工业互联网安全创新示范园区。基本建成覆盖全网、多方联动、运行高效的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监测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网络体系强基行动。

(二)标识解析增强行动。

(略)

 

(三)平台体系壮大行动

(略)

 

(四)数据汇聚赋能行动。

15.推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建设。持续提升国家中心的数据汇聚、分析、应用能力,推进区域分中心与行业分中心建设。研究工业互联网数据权属确定、价值评估、资源交换、效益共享等机制,制定数据交换接口标准规范,推动国家中心、各区域和行业分中心之间数据资源的高效流通。

16.打造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综合服务能力。面向政府提供工业经济和产业运行监测指挥、应急事件预警协调等服务,面向行业提供数据管理能力提升、工业资源共享、解决方案推广等服务,为企业提供设备与业务系统上云、产融合作、供需对接等服务。

17.培育高质量工业APP。推动共性经验知识沉淀提炼,发展普适性强、复用率高的基础共性工业APP,以及基于知识图谱和智能算法的可适性工业APP。打造一批经济价值高、推广作用强的行业通用工业APP。面向特定领域、特定场景个性化需求,培育一批企业专用工业APP。发展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的工业智能解决方案,支持开源社区、开发者社区建设,发展工业APP商店,促进工业APP交易流转。

18.推动平台间数据互联互通。构建平台数据字典互认机制,统一工业数据、算法模型、微服务等调用接口。鼓励开展联合攻关、互补合作,制定平台间接口规范,推动机理模型和工业APP的跨平台调用与订阅,打造协同发展、多层次系统化平台体系。

19.持续深化“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聚焦本质安全水平提升,针对原材料、危险化学品、矿山、民爆、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构建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安全生产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及评估体系,建立风险特征库、失效数据库、安全生产评估模型和工具集,提升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时间节点:2023年,基本建成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20个区域级分中心和10个行业级分中心。建设高质量的工业微服务和工业APP资源池,工业APP数量达到50万个。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应急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能源局

(五)新型模式培育行动。

行动内容:

20.发展智能化制造。鼓励大型企业加大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应用力度,全面提升研发设计、工艺仿真、生产制造、设备管理、产品检测等智能化水平,实现全流程动态优化和精准决策。

21.加强网络化协同。支持龙头企业基于平台广泛连接、汇聚设备、技术、数据、模型、知识等资源,打造贯通供应链、覆盖多领域的网络化配置体系,发展协同设计、众包众创、共享制造、分布式制造等新模式。

22.推广个性化定制。鼓励消费品、汽车、钢铁等行业企业基于用户数据分析挖掘个性需求,打造模块化组合、大规模混线生产等柔性生产体系,促进消费互联网与工业互联网打通,推广需求驱动、柔性制造、供应链协同的新模式。

23.拓展服务化延伸。支持装备制造企业搭建产品互联网络与服务平台,开展基于数字孪生、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产品模型构建与数据分析,打造设备预测性维护、装备能效优化、产品衍生服务等模式。

24.实施数字化管理。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打通内部各管理环节,打造数据驱动、敏捷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推进可视化管理模式普及,开展动态市场响应、资源配置优化、智能战略决策等新模式应用探索。

时间节点:2023年,面向垂直细分行业,形成100个左右新模式应用试点示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和应用场景,实现在200家以上工业企业复制推广。

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

(六)融通应用深化行动。

(略)

(七)关键标准建设行动。

(略)

(八)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略)

(九)产业协同发展行动。

(略)

(十)安全保障强化行动。

(略)

三、保障措施

(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

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山东烟台栖霞市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及近年来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事故教训,有效遏制施工期间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严格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

二、设计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科学合理编制基建工程进度计划,明确优先贯通安全出口和尽快形成主要供电、通风、排水系统的要求。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施工,不得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四、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竖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后,必须集中在一个中段贯通,形成矿井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贯通前,不得在竖井内安装刚性井筒装备。

六、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后,要尽快建设井下主要供电、排水系统,不得在供电、排水系统建成前进行其他中段工程施工。

七、对于需要从事爆破作业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在进行爆破作业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撤离至安全地点。

八、必须依法严格管控爆破器材,发放、领取爆破器材必须按规定全程监控录像。严禁在上下班或者人员集中时间往井下运送爆破器材,爆破器材不得在井口或井底车场停留。

九、基建期间井下严禁存放爆破器材,每班施工所需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用量定时定量运放井下,严禁炸药与雷管等起爆器材混运、混放。

十、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提升、通风、排水设备和器材,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并督促严格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1月24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皖政办〔2020〕2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在认真总结前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要求。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地要扎实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五)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细化方案。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2020年以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际,根据《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并报省司法厅备案。要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

(二)公布目录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情况,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成时限:2021年2月底)

(三)制发文本材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已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发放告知承诺书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四)开展督促检查。要通过浏览各级政府政务服务网、各有关部门网站,实地查看政务服务大厅,调阅行政许可案卷和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资料、接受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

(二)倡导适度容错。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善于发现、总结、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培树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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