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份国家和省有关黄金产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8号);
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经信中小企〔2021〕51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1〕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按照部党组“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工作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执法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矿产违法问题有所抬头,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等新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矿产执法不严,违法线索核实不认真,没有依法依规认定违法行为,该立案不立案、该没收不没收、该移送不移送,存在执法宽松软的问题。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刻汲取青海木里煤矿、内蒙古煤炭资源领域有关问题教训,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落实到“两统一”职责上去,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加强矿产资源执法,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二、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的突出问题
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无证勘查采矿、越界勘查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在自由裁量限度内从重处罚,公开通报查处结果,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严格把握工程建设和修复治理相关法规和政策界线,对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的,依法严肃查处。同一违法主体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持续深化矿产资源日常执法
加强矿产违法形势分析研判。对一段时期内矿产违法数量多、上升快的地区和矿产品价格迅猛上涨的矿种进行重点关注。提高政治敏锐性,把长江、黄河沿线,自然保护地,矿产资源禁勘禁采区、生态红线范围等生态敏感区和违法采矿高发区,作为矿产执法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问题突出、易发高发、屡查屡犯的,要划出工作区域报请同级政府开展集中整治。
加强矿产违法发现和制止。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科技手段和管理创新,提高矿产违法发现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在违法采矿高发区、露天矿山布设视频监控、开展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加强矿产资源监管,结合各地“山长制”“田长制”,探索将发现、制止矿产违法的职责和权限延伸到乡镇、村组,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深化矿产卫片执法工作。对疑似违法图斑要认真开展实地核查,将矿产卫片多年连续变化图斑作为工作重点,认真比对历年影像,逐个甄别变化原因,严格判定和处理。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审核监督责任,加强内业审核把关,加大实地抽查力度,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
四、着力纠正矿产执法不严的问题
(略)
五、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5日
(原文有删减)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7月5日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
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生产等工程施工和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工程进行发包的,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发包,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鼓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逐步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或者实行整体托管。
矿山规模等级划分按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中的分类表执行(见附件)。
第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发包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程技术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机制,制定考核细则,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发包单位的上级企业应当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实行监督检查,不得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组织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将外包工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带班下井、事故报告与快速处置等工作纳入协同工作范围。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根据外包工程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需要,准确测算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额度或者单价比例,保障安全生产所需投入,并监督承包单位按照制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执行。
第七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10日内抄送发包工程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第八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严禁资质挂靠。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冒用他人资质,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项目部按规定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负责人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依照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制度和台账。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岗履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下设项目部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属各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建立检查台账,重点检查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等落实情况。
项目部、未设项目部的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并实现闭环管理。
承包单位上级企业应当定期对各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到位。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发包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以及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和演练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发包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应责任。
(一)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的;
(二)未将承包单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
(三)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四)强令承包单位违法违规生产或者冒险作业的;
(五)要求承包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强令承包单位对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七)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的;
(八)强行提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设备、材料,影响安全生产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应责任。
(一)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资质挂靠行为的;
(二)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的;
(三)不能保证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将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的;
(六)不按设计组织施工的;
(七)职工不符合入职条件或者未经培训上岗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承包资格的;
(十一)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项目部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统一纳入监管范围,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检查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单位的企业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等情况。
承包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承包单位及其上级企业直至总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矿山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转送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皖经信中小企〔2021〕51号
厅机关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各市经信局,广德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1〕10号)精神,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成全创意创业梦想
2.依托“皖企服务云”提供更好服务。持续推动“皖企服务云”平台功能迭代,不断扩大应用场景,强化宣传推广,深化政策推送、政策匹配、政策咨询、政策申报于一体的全链条惠企政策服务模式,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加快各级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形成上下协同、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服务体系。加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培育,采取分级奖励的方式(A、B、C三级),鼓励省示范平台参与“皖企服务云”平台建设和推广,持续为全省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每年培育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40家左右。
二、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6.实施新一轮大规模技术改造行动。强化项目支撑,每年编制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完善省级重点项目库,加强项目调度,“十四五”滚动实施亿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5000项以上。完善技术改造专项政策,聚焦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以传统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为重点,采取设备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做强做优。探索“零土地”技改审批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定期开展技改投资运行调度,扭转技改投资下滑局面,2021年力争实现技改投资增速由负转正、超过工业投资平均增速。
7.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制定实施“工业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和专项支持政策,重点支持工业互联网网络建设、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平台建设、安全体系建设、生态建设、要素保障等方面。构建“综合型+特色型+专业型”多层次平台体系,到2023年培育3家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20家行业型、专业型、区域型工业互联网平台、100家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进“皖企登云”提质扩面,到2023年新增“皖企登云”企业2万家。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和工业互联网培训,每年面向1万名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开展工业互联网素质培训。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每年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8000台左右,培育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200个左右。分行业、分领域、分批次发布工业互联网场景清单,三年内打造30个可复制推广的“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典型案例。
三、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9.开展“十行千亿万企”融资服务行动。鼓励、支持银行扩大“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规模,开发“专精特新贷”“小巨人贷”“技改贷”等创新金融产品,推广供应链融资,积极运用科技手段赋能金融,全面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2021年引导10家以上银行,安排3000亿元以上专项信贷资金,支持1万户以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按季度开展调度督导,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四、尊重企业主体地位
12.弘扬企业家精神。选树先进典型,对民营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由省委、省政府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在省重点媒体开设“优秀民营企业巡礼”“优秀民营企业家风采”等专题专栏,通过评论员文章、集体采访、人物访谈等多种形式,报道表彰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创新发展的典型事迹。在厅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设“安徽省优秀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风采巡礼”专题,充分展示新时代民营企业家的时代担当和家国情怀。
13.发放“徽商服务卡”。制定《“徽商服务卡”管理办法》,对省授予称号和表扬的优秀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优秀民营企业家发放“徽商服务卡”,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逐一对接落实,明确适用范围和服务管理等事项,在购房、未成年子女上学、优先预约省内医疗专家、申请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乘机乘高铁绿色通道等方面提供优待服务。
五、优化营商环境
15.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做好省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相关工作的跟踪服务,根据省领导人事变动情况动态调整联系民营企业名单,协调省有关部门解决企业诉求和困难。指导市、县常态化开展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
16.开展“百名干部进千企”活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百名干部进千企”活动,成立16个工作组,围绕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突出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在政策宣讲、双招双引、产需对接、产学研合作、融资服务等方面开展帮扶活动,努力实现“六个一”,即:破解一批困难问题、落实一批惠企政策、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开展一批特色活动、宣传一批典型经验,形成一批调研成果。
六、强化组织保障
(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30日
(原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