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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份国家和省有关黄金产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发布日期:2022-04-24 09:07 来源:省黄金管理局 发布:发展规划处 阅读次数: 字体:[][][]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的通知皖政明电〔2022〕6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22〕4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矿安〔202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要求,结合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细化贯彻落实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以及所有矿山企业,并将本通知精神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4月8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等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特重申和强化如下措施:

一、督促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重点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要重点督促地方政府将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市、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工作职责等,及时在本地区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流媒体公布。推动各地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持续做好矿山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坚持一体防控“黑天鹅’’和“灰犀牛’’安全风险,坚决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根本性矿山安全风险。

二、严格落实部门矿山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 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有效促进‘‘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 50号)要求,把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生产建设矿等所有类型矿山纳入安全监管监察范围,严防漏管失控。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每一座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一座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向社会公告、在矿山井口公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建立完善分片分矿联系督导煤矿和尾矿库“头顶库”制度,及时掌握矿山安全实际情况,加强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三、严肃追究领导寅任和监管责任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各地加大矿山安全领域追责问责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力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现场履职时间,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山上级公司要主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在重点时期、关键节点向所属矿山派驻安全工作组。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列为执法检查重点,着力整治实际控制人不履职、不带班, 着力解决‘‘草台班子’’、挂名矿长等问题。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扎实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工作安排,结合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任务,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等;立即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全面深入排查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治本攻坚,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防止风险演变为隐患、隐患演变为事故。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六、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红线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准入门槛,煤 矿、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高陡边坡非煤露天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不得下放或者委托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实质内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要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对处于建设阶段和近三年来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开展全面检查。

七、强化落实重大风险研判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全面科学精准研判辖区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督促指导矿山企业落实防控措施,切实解决‘‘想不到、看不到、管不到”的问题。矿山企业要认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强化隐患全面排查治理,深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进一步落实瓦斯、煤尘、冲击地压、水、火、顶板、采空区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该鉴定未鉴定的,该“戴帽”未“戴 帽’’的’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防冲措施不落实、水害和采空区治理不到位等情况仍然冒险作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重大隐患不消除坚决不得生产建设。

八、深入开展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会同地方煤矿监管部门深入开展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对所有正常生产煤矿进行全面排查。灾害治理空间和时间不足的,要督促煤矿企业合理调整生产计划;‘‘三量”不达标的,属地监管部门要派人驻矿盯守,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产限产措施;采掘接续紧张仍然冒险蛮干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规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目标或者任务。

九、全面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

督促各地深入开展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重点流域区域尾矿库安全治理。加快推动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头顶库”头顶库”、重点流域区域的尾矿库、运行到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停用时问超过3年的尾矿库闭库销号,认真开展尾矿库汛前调洪演算和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全覆盖开展独立选厂尾矿库安全风险排查、“头顶库”,汛前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演练。

十、突出抓好重点地区安全监管

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借鉴对山东省矿山安全专项督导和对贵州省安全生产督导帮扶的做法,明确重点市县和重点矿山企业,全面实施“逢查必考”聚焦提高企业办矿能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等重点内容,强化治本攻坚,构建长效机制,切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特别是要督促煤矿“9+4”、非煤矿山“8+30”等重点地区和企业,认真研究细化风险防控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坚决守住安全红线底线。

十一、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套用资质行为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严格资质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坚决遏制出借资质、无序扩张。督促承包单位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保障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培训。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盲目承接矿山相关业务,加强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要求,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洗洞盗采金矿资源等专项整治行动。煤矿领域,要严厉打击超层越界、整合技改煤矿偷采等违法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造假、非法布置工作面开采、非法盗采等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非煤矿山领域,要严厉打击”一证多采“、不按设计规定施工、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独立选厂尾矿库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金矿开采秩序混乱的重点区域坚决打击金矿洗洞非法行为。督促各地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切实发挥威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同时,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

十三、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

矿山企业必须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危险岗位要严控劳动用工数量,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切实保障用工安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的抽查、检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用工,煤矿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认真开展矿山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不能以安全生产为由辞退农民工。

十四、着力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一优三减”,措施,督促各地加快对单 班入井超500人的“大班次”煤矿评估,通过推进智能化建设、优化系统和劳动组织、减少采掘头面,确保单班入井人数符合限员规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律按照重大隐患进行查处;发现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生产经营指标的,矿山超能力、超强度、 超定员生产的,一律按照重大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五、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要强化精准执法,找准 薄弱环节,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大呼隆”等粗放式检查。要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大力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 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要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严防明停暗采。执法检查要理直气壮,不得搞选择性执法,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要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要严肃问责,着力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要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

十六、着力加强监管监察执法队伍建设

督促各地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入职培训、持证上 岗、定期轮训等学习培训制度,依托大型矿山企业选育一批干部实训基地,开展风险防控、灾害治理、新技术应用、应急处突等专题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根据需要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基层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执法工作社会监督不够等问题。

十七、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要督促矿山企业提高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智能化、网络化、 集成化、精准化水平;加快推进矿山“电子封条”建设;积极推进煤矿、尾矿库“头顶库”等监测数据与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联网对接,形成全国矿山安全风险监测“一张网”。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矿山企业要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加强对重大安全风险处置上报信息的调度分析、现场核查。

十八、重奖激励矿山安全生产举报

要组织制作举报奖励公告牌,在所有矿山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全国煤矿要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非煤矿山要于2022年5月30 日前完成。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举报奖励宣传工作,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形成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强大声势;对于查实的举报,要切实落实举报奖励政策,重奖举报人,依法保护举报人,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矿工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十九、坚决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认真落实事故报告制度’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矿山重大瞒报事故,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现场督办;典型较大瞒报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办要求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跟踪督办。

二十、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保持头脑冷静,清醒认识当前做好这三项工作是一个整体,把握好政策基调,坚持稳中求进,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加强服务指导,加快保供煤矿产能核增,协调推动先进产能有序释放,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放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
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的通知

皖政明电〔202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7日

 

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更好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及时应对形势变化、回应企业关切,全力支持相关行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提出以下政策和举措。

一、加大降本减负力度

1.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减免。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按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4.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在落实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再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全年合计6个月(第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度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对2022年省属企业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免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在省外的,按照属地相关政策执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对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5.缓解用水用电用气负担。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期间,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缓缴协议,在中高风险解除后次月补缴费用。鼓励各地对企业经营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给予补贴。鼓励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针对疫情影响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电力公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6.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落实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的倾斜力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完善“税融通”贷款业务服务,按可比口径企业纳税情况确定贷款授信额度,力争2022年“税融通”业务累计投放400亿元以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税务局、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鼓励各地统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8.推动金融机构援企助企。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负责)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确有还款意愿的小微企业,灵活采取展期、续贷、调整还款方式、延后还款期限等形式,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安徽银保监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引导政策性银行通过提供优惠利率的应急贷款、专项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要组织开展中小企业银企融资对接专项行动,将企业名单分配到各银行机构,对首次对接不成功的企业,通过轮换机制再重新分配银行机构。(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运输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10.实施养老保险费缓缴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在2022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导致延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封闭管理期结束后3个月内缴齐,延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实施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上年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延续实施一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单位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继续实施“免报直发”模式,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将5%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充实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向受疫情影响实施静态管理导致停产停业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失业保险阶段性扩围政策和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扩大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各地可在确保各项就业政策落实的基础上,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四、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13.实施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2022年暂停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交通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多的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地采取发放补贴等措施,缓解货车司机等货运经营者困难,降低物流成本。(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14.实施批零住餐行业纾困扶持措施。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困难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配合)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批零住餐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清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地出台政策措施,通过发放消费券、补贴等形式激发消费潜力,帮助企业提振信心。(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比例可提高至100%。(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引导在线旅游平台进一步下调旅游企业服务费标准,降低旅游企业的服务佣金、店铺押金、宣传推广等线上经营成本。(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特点和资产特性,扩大信贷支持。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实施部分困难行业防疫支持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批零住餐和旅游等行业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各地原则上给予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鼓励各地对批零住餐和旅游等行业企业购买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达到5万元的,按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可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公益性岗位,并根据工作任务和时间,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五、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17.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既要“管得住”、又要“放得开”,及时根据疫情变化调整和优化防控措施,切实解决“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打通省内经济循环,畅通市域微循环,最大程度减小对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的影响。对省外来(回)皖车辆,在保通保畅的前提下,坚持从严从紧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输入性疫情。低风险地区要在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鼓励批零住餐等行业正常营业,对景区景点实行预约、限流管理。各地不得对省内行程码带*号但健康码绿码的人员采取限行、隔离等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健康码赋码转码工作,不得采取随意批量赋码,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出行。(省疫防办牵头,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18.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迅速启动路警联动、区域协调的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及时解决路网阻断堵塞等问题,确保交通主干线畅通。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航道船闸。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航空机场。因出现感染或密接人员等情况确需关停或停止的,应报经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要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不得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同一航道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在航道船闸设置防疫检查点,确需设置的,应报市级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批准。在具备条件的收费站设立来(回)皖车辆通道、省内运行车辆通道,实行分道通行,同时,提升公路查验点服务能力,提高通行效率。全面落实统一规范的通行证制度,使用省级或以上防控机构统一规定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保障疫情医疗防控物资、鲜活农产品、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能源物资、邮政快递等各类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快速便捷通行。依托物流园区(枢纽场站、快递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设立物资中转调运站、货物接驳点,实行闭环管理,做到车辆严消毒、人员不接触、作业不交叉。对进出全域封闭城市在周边设立的物资中转站点的货车司乘人员,在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情况下,实行通信行程卡“白名单”管理模式。对来自涉疫地区的内贸船舶,实行非必要不下船、非必要不登轮,推行非接触式作业,确保港口运行正常。对涉疫地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航空机场的集疏运货运车辆,实行“场区—公路通行段—目的地”全链条的闭环管理和点对点运输,确保港口码头站场等集疏运畅通。(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疫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保障重要物资服务有序供应。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强化城市运行保障单位和人员防疫措施,加强各类风险隐患监测、排查和治理,着力保障交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网络、物业服务等有序运行。扎实做好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货源供应和市场监管,加强蔬菜等产品市场供需和价格监测预警,将粮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纳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范围,确保主副食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疫防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建立省、市、县三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工作机制,聚焦重大产业链供应链,及时协调解决因疫情导致的断点堵点、卡点痛点问题,确保产业链平稳运行。发挥长三角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协作机制作用,全面梳理重点企业需求清单并优先支持保障,维持核心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对于企业原辅料来源或产品销售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实施断链断供替代行动,畅通企业原料供应、产品市场销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力支持保障生活必需品生产配送企业、重点防疫物资和农资生产企业稳定生产运营,实行分类差异化防疫措施,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人员到岗、物资运输、疫情防控等问题,最大限度推动企业释放产能、满产达产。(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疫防办、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因疫情影响而停产的工业企业,在疫情结束后,第一时间组织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帮助解决企业用工等问题,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大生产负荷、扩大产能,全力弥补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六、相关要求

21.强化政策兑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建立清单化闭环式管理机制,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快落细。(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牵头负责)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出台短平快、精准实的措施,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涉及行政给付、资金补贴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政策进行梳理,通过业务标准化和数据比对,最大程度实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对暂时难以实现“免申即享”的政策,要依托皖事通办平台,积极推进“一网通办”,实现线上办理,提高政策兑现效率,让企业早得实惠、早享红利。(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强化服务协调。各地要加大精准服务企业力度,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用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进行摸排梳理,全面了解企业诉求并快速响应,“一企一策”有针对性帮扶,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23.强化落实评估。建立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落实评估机制,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通过“四不两直”实地调研、暗访以及第三方评估、季度考核评价等方式,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监测评估;省政府适时组织督促检查。(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专项督查和效果评估,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应。(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本政策举措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2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4日

 

  

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种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应当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各级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公益林保护发展工作。

第四条  省林业局负责全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划    定

第五条  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集中连片、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林地范围内进行区划界定,并将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作为主要的区划对象。

第六条  省级公益林划定应当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统一工作底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到山头地块,确保划定的省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

第七条  下列区域未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可以划定为省级公益林。

(一)江河源头及两岸。

1﹒江河源头:长江和淮河的一、二级支流源头,新安江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支流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新安江的二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汇水区内支流两侧最大5公里以内。

2﹒江河两岸、巢湖周边:长江、淮河、新安江干流两岸及巢湖周围,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长江和淮河的一、二级支流,新安江的一级支流,国家重大线性水利工程两岸,干堤以外1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新安江的二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500米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500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

(二)有关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范围内,以及上述区域周围1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

(三)重要水库。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岸线周围1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

(四)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1﹒沙化地区。

2﹒用于防风固沙的基干林带(主林带或一级林带)单侧植树3行及以上、连续面积50亩及以上,或者集中连片面积150亩及以上地区。

(五)天然林。集中分布、连续面积50亩及以上、林分起源为天然的区域。

(六)军事用地。山区、丘陵区的驻军和军事禁区周围1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

(七)道路。国道包括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铁路两侧100米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00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划定省级公益林,划定结果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一)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划定报告(包括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省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公益林划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结果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按照规定在省级公益林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进行林权确权等消除异议后划定。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省级公益林时,应当与林权权利人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签订包括四至范围、面积、林种、权属、受益对象等内容的省级公益林界定书。

第九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市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认定核查,审核结果报省政府公布。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森林资源档案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告知同级不动产登记机关。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  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利用以形成高效、稳定、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时,应当将省级公益林划定管理和保护利用作为重要内容。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时,省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应当不低于III级。

第十二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和管护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权属为集体所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集体经济组织;权属为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为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十三条  限制建设项目使用省级公益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是指每亩蓄积量5.5立方米以上的林地。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省级公益林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公益林,按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相关要求执行;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确需使用的公益林,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开展省级公益林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省级公益林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省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省级公益林中的天然林,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相关政策和要求。自然保护地内公益林的适度利用,应当符合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省级公益林标牌,标明省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省级公益林标牌。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

第十七条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做好省级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作,在全国林草“一张图”建设和更新中将省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调查结果作为省级公益林资源监测的基础依据。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省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结果和落界成图成果为基础,建立省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上报省林业局。

第四章  调出和补进

第十八条  省级公益林调出和补进应当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规模总量平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公益林调出: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划定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省级公益林划定标准的;

(二)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因民生问题要求调出的;

(三)因自然保护地范围或者功能分区调整而确需调出的;

(四)因客观存在权属争议短期内无法调处,相关权利人要求调出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林木、林地灭失或严重损毁,确无保护价值需要调出的。

经依法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永久占用公益林地的,以林地审核文件为依据直接调出;经依法审批同意的临时使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公益林地的,不作调出处理。

第二十条  符合省级公益林划定标准且有公益林空余指标的,可以申请省级公益林补进。

经依法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永久占用公益林地的,省林业局应当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向所在的设区市下达相应规模的公益林建设任务或者其他途径予以补足。

第二十一条  省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省级公益林调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调出申请表;

(二)符合调出条件的依据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证(林权证)载明的全部林权权利人同意调出省级公益林的意愿材料;

(四)调出省级公益林小班一览表、小班图。

第二十三条  申请省级公益林补进,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补进申请表;

(二)符合补进条件的依据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证(林权证)载明的全部林权权利人同意补进省级公益林的意愿材料;

(四)补进省级公益林小班一览表、小班图。

第二十四条  省级公益林调整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1次。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按照规定在省级公益林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连同相关矢量数据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

(三)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局;

(四)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查验和审核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调出补进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同意后批复。

其中,现场查验由省林业局组织技术单位实施,执行《公益林调出和补进现场查验技术规范》(DB34/T 3849-2021)。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省级公益林申报、调出和补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以下材料存档备查:

(一)审核意见书;

(二)申请材料;

(三)公示材料;

(四)小班查验表;

(五)变更调整前后的省级公益林界定书、管护责任书和管护协议;

(六)年度资金发放清册;

(七)年度省级公益林矢量数据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林业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林法〔2017〕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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