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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份国家和省有关黄金产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发布日期:2022-05-24 09:54 发布:发展规划处 阅读次数: 字体:[][][]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6号);

2、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金融助企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皖金〔2022〕45号);

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安徽省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2022〕1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

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

正常生产建设、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非煤地下矿山。

二、工作内容

(一)采空区及周边老窑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采空区。对空场法开采的遗留采空区、崩落法开采的悬顶采空区、历史上形成的采空区,以及未充填治理完毕的其他采空区,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钻探和三维扫描等方法,查明采空区分布(包括位置、形态、面积、高度、跨度、体积)、形成时间、积水状况等情况,并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建立本矿山相关资料台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周边废弃矿井(井筒)。查明废弃的矿井(井筒)闭坑时间、开采范围、井巷分布、积水状况,以及是否与本矿山存在连通或岩体移动范围相互重叠等情况,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建立废弃矿井井巷台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3.已实施的采空区治理工程。查明已实施采空区治理工程的方法、位置及工程情况,分析治理工程的效果,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对治理不到位的,重新进行治理。

(二)水文地质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地下含水体。查明影响矿山安全开采的含(隔)水层、构造破碎带、顶底板富水性和导水性等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情况,预测矿山正常和最大涌水量,划分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完善矿区水文地质图、主要中段水文地质平面图及水文地质剖面图;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地下岩溶。查明矿区岩溶的空间分布和发育程度、可溶岩的溶解性、构造对可溶岩的改造程度、溶蚀洞穴(含暗河)的规模及充填、地表岩溶塌陷等情况,并将岩溶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3.地表水体。查明矿区及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地表堤坝、沟渠、排水沟等的防排水设施情况,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淹没范围情况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4.封闭不良钻孔。查明开采范围内的地质勘探钻孔、工程施工钻孔位置和封孔情况,分析每个钻孔封孔质量,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5.已实施的矿山防治水工程。查明已实施地表及井下防治水工程的方法、位置及工程情况,分析每个防治水工程的效果,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对治理不到位的,重新进行治理。

(三)地压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主要地质构造。查明矿区所处构造部位、主要构造方向,以及各级结构面的分布、产状、形态、张开度、粗糙度、充填胶结特征、规模和充水情况,确定结构面的级别及主要不良优势结构面,评价矿体及围岩的岩体结构、岩体质量,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分析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地压活动区域。查明顶板下沉和冒落、巷道片帮、岩爆冲击、矿柱变形和折损、充填物压实及冒顶、岩层移动及因采矿引起的地表塌陷等矿山地压显现情况,分析矿山开采的地压特征规律以及局部高地应力集中区域,划分和圈定易产生岩爆的岩体层位、地段位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3.矿山地压防治工作。查明已采取的诸如采场顶板管理、巷道与采场支护、监测预警等地压防治工作方法及效果;对治理不到位的,重新进行治理。

(四)火灾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自燃倾向性。查明矿石自燃倾向性、历史上有无自然发火史和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外因火灾。查明井下木支护、油料电缆等可燃物和柴油运输车等装备设施分布和使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五)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结合实际认为需要重点普查治理的其他内容。

三、工作方式与时间安排

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自2022年4月开始,至2022年12月结束。

(一)集中普查治理(2022年4月至9月)。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负责本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对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内容,全面开展普查。坚持边普查边治理,对普查发现的重大灾害,制定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治理到位。普查治理结束后,要形成普查治理报告(格式见附件),于2022年10月底前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并将普查治理报告附表《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登记表》中的信息录入非煤地下矿山基本信息系统APP。

(二)重点督导检查(2022年10月至11月)。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结合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依据职责范围对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开展普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流于形式的,要推倒重来、严肃处理,确保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到位。

(三)总结评估(2022年12月)。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全面总结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并形成工作报告,并深化成果运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将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推广到尾矿库和非煤露天矿山领域,巩固和深化工作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加强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也是有效防范各类灾害事故的根本途径。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非煤地下矿山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等,切实把普查治理工作做实、做深、做细。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资金、物资和人员,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指导服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协调组织区域性普查治理服务,确保普查治理工作顺利实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作为现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认真、走过场,不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严肃依法查处。对普查出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建立台账,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治理。对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作为监察重点,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组织开展,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

(四)及时报送总结。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在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结束后,对普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工作报告,于2022年12月底前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适时对各地区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附件: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参考提纲)(略)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金融助企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

皖金〔2022〕45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帮助我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进一步彰显金融机构担当贡献,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金融助企纾困发展提出以下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做好受困市场主体金融服务

1. 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做大做优“科融通”“科创贷”、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购置贷款、设备购置贷 、“活体贷”等产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服务业企业、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应延尽延”、新增贷款“应贷尽贷”。推广商圈贷,为商户提供无抵押流动资金贷款,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核心商业区(街)商圈贷全覆盖。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推广“信易贷”模式,确保2022年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不低于3000亿元、“税融通”贷款累计投放400亿元以上。(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配合)银行机构要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增加首贷、信用贷款、续贷,全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3000亿元,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5个百分点。(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设立服务业专项贷款,建立备选企业库,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贷款纳入新型政银担体系给予风险分担,免除抵质押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2. 缓解企业续贷难题。引导银行机构加大续贷政策落实,主动跟进企业融资需求,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用款需求。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灵活采用展期、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方式、延后还款期限等形式,做好后续信贷资金安排,帮助企业维持或恢复生产,2022年全年累计发放无还本续贷2000亿元。全面推广“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扩大中小微企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覆盖面,2022年全省中期流动贷款同比增长50%。(安徽银保监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各地要继续安排资金开展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服务。(各市人民政府牵头)

3. 扩大抵质押品范围。银行机构要根据受疫情影响的行业特点,扩大车辆、船舶、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产品规模,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有序提高抵押率。(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4. 实施财政补贴政策。鼓励各地统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各市人民政府牵头)对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省财政厅牵头)2022年,设立2亿元的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各地配套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省科技厅牵头,安徽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5. 加强货币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落实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政策。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符合政策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申请,及时受理、及时发放,确保2022年全省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不低于1000亿元。(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

二、完善房地产领域金融服务

6. 满足群众购房合理信贷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用好房地产集中度管理过渡期政策,“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首套按揭贷款利率和还款便利上给予刚需群众优惠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下调住房贷款利率。(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牵头)

7.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区分房地产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建立重点房企定期会谈机制,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协调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贷款需求,稳妥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开发适合建筑企业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担保方式,降低担保费率,推行保函替代保证金,加大对优秀建筑企业授信支持力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8. 保障融资平台建设资金需求。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集中度管理。发挥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作用,加大对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地下管网与城市道路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领域支持力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三、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9. 减轻市场主体利息负担。银行机构要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推动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

10. 规范金融机构服务收费。开展全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治理各类乱收费行为,督促指导银行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收费、支付账户服务费。(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牵头)

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11. 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卫生医疗、交通运输、公共服务、民生物资等重点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充分运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推动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全流程线上办理。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为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市场主体办理保险承保等业务。(安徽银保监局牵头)

12. 建立“白名单”机制。将交通运输、批零住餐、旅游业等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中小企业融资对接专项行动重点领域,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入选标准并向银行机构梳理推送种业企业、知识产权、亩均效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精特新、高新技术、商贸流通、旅游运输等中小微企业“白名单”,明确每个企业对接的银行机构,对首次对接不成功的企业,通过轮换机制再重新分配银行机构。(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各市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13. 提高线上融资效率。依托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裕农通”乡村振兴综合服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高受疫情影响的行业企业线上融资对接效率,调度推动银行、保险、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跟进服务,确保2个工作日内融资需求响应率达到100%,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审查结果。2022年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新增撮合融资服务5000亿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

14. 常态化开展银企对接。开展“贷动小微 普惠江淮”金融服务系列专题活动和“贷动小生意 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活动。召开全省银企对接会、供应链金融助微大会等,引导各市开展“线上+线下”“直播+视频”等多种形式常态化银企对接,全省银企对接活动不少于100场次。(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15. 推广贷投批量联动试点。按照“批量推荐、分级评估、协同授信、贷投联动”模式,在科创企业、新兴产业相对集中地市复制推广科创企业“贷投批量联动”试点,逐步建立起全省科创企业投商行批量化金融服务新模式。(各市人民政府牵头,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配合)

16.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在各地奖励基础上分阶段再给予最高400万元奖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集合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缓解短期资金压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17. 发挥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功能。对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板”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科创专板”挂牌并股改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将省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融资覆盖率提高5—10个百分点。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中长期、低息“疫情防控可转债”备案发行服务,并减免备案、登记、结算等费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2年挂牌费用,减免2022年度股权质押融资、股权转让手续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元金控集团配合)

六、发挥担保保险保障作用

 

18. 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追偿挽损专项行动,提升融资担保服务能力。2022年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提高0.5倍,新增担保用于支持疫情期间特困行业贷款担保,各地政府建立单独考核机制,出现风险造成损失的,根据尽职免责有关规定,免除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由各级财政给予相应风险补偿。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拓展“见贷即保”政银担批量业务,提高新型政银担业务覆盖面,2022年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放款1000亿元。(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担保集团、省农担公司配合)

19. 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险公司要增加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保险产品供给,扩大因疫情影响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覆盖面,推进保险替代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对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小微企业,实施出口信用基本风险统保政策,全额补贴小微企业投保统保保单险种产生的应缴保费。扩大出口信保短期险规模,缩短赔付时间,增加信保保单融资。对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时限1年、最高300万元的补贴。(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

七、完善信用保护机制

20. 保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信息主体的征信权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金融机构要视情况合理给予延期、展期或续贷安排,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八、强化政策措施落实

 

21. 加强考核引导。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支持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实体经济评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银保监局加强窗口指导、监管督导,适度提高监管容忍度,增强金融机构落实助企纾困政策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牵头)

22. 营造良好环境。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金融服务的配套制度,在资源配置、考核激励等方面给予倾斜,切实推动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落地,消除基层人员思想顾虑,高质量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安徽银保监局牵头)各地人民政府要完善政银企对接合作机制,建立重大项目信息联通机制,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金融生态环境。(各市人民政府牵头)

(文章来源: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安徽省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自然资矿权〔2022〕1号

 

各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黄金行业主管部门:

现将《安徽省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28日

 

 

安徽省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建立省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省黄金管理局参加,统筹做好专项整治行动。

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同志兼任,有关厅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市、县两级要比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专班,明确1名政府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于5月10日前将方案及联席会议制度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工作目标、任务

对照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安徽省金矿矿山清单,按照“摸清底数、压实责任、严厉打击、标本兼治”的要求,查清我省金矿矿山废弃矿井情况,集中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行为,查处违法生产运输倒卖民用爆炸物品、氰化钠和“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惩治违法收购和销售金矿矿产品行为,明确金矿矿山废弃矿井封堵责任主体,封堵金矿矿山废弃矿井,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彻底斩断金矿“洗洞”黑色产业链,防止“洗洞”盗采金矿行为发生。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4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2022年4月—7月)。各地在自然资源部下发的我省金矿矿山清单基础上,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不留死角,并建立金矿排查台账。未列入清单的市也须进行排查。重点排查以下情况:

1.排查金矿废弃矿井情况,包括政策性关闭金矿、各类保护地内退出金矿、正常关闭金矿的废弃矿(山)井数量、封堵的情况、封堵责任主体,以及金矿盗采点的位置、封堵的情况、封堵责任主体、是否存在“洗洞”盗采行为等,建立金矿废弃矿井台账。

2.排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倒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非法采选金矿用电行为等情况,建立违法台账。

3.排查金矿“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环境污染台账。

4.排查并建立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台账。

全面排查工作由市级统筹,县级组建联合队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将排查情况对口上报上一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上一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下一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指导、督导、检查。各市摸排及整治情况台账于5月31日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核查检查,于7月31日前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2022年8月—10月)。针对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对正常关闭金矿的废弃矿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业权人予以封堵修复;对政策性关闭、各类保护地内退出金矿的废弃矿井,由关闭、退出时确定的治理责任主体予以封堵修复,未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后,由治理责任主体予以封堵修复;对盗采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现一处封堵一处。对因“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市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各市集中整治情况于9月30日前书面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于10月31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检查(2022年11月—12月)。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市围绕重点任务和重点区域开展互查抽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或曾发生盗采事故的、环境和安全问题突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再督导、再检查。对暂时不能整治到位的,各市要挂账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盯住不放,直至整治到位,相关情况及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总结提升(2023年1月—3月)。各地要建立健全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闭环管理、矿山关闭管理以及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洗洞”盗采金矿行为反弹。各市、各成员单位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于2023年1月31日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23年2月28日前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压紧压实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和工作难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要结合各自的年度工作任务,各负其责、定期会商、协同配合、统一行动。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快速反应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线索反映问题,每两个月开展1次联合执法,每月跟踪督办,整治一项销号一项。

(二)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倒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行为、用电行为、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收购和销售金矿矿产品行为,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严重、环境和安全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及金矿集中采选区的违法违规案件,要从严从快从重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新闻媒体公开,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扎实实取得实效。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市县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市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三)严肃追责问责。强化监督问责,坚决防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禁而不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内外勾结、行贿受贿、充当“保护伞”等有关人员,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四)强化舆论监督。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对“洗洞”盗采金矿危害性的认识;公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积极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

(来源:安徽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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