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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加快推动《矿山安全法》修订

针对矿山《安全生产法》主要有两方面修改: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 严格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

发布日期:2021-06-22 09:58 来源:《中国黄金报》 发布:发展规划处 阅读次数: 字体:[][][]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安全发展有关情况。发布会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透露,我国将加快推动《矿山安全法》修订,切实从源头上健全矿山安全重大风险管控机制、法律制度,推进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张昕说,矿山安全法治建设起步比较早,特别是《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实行以来,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8年来未进行修订,在此期间,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已不适应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最近一个时期,我国矿山安全事故有所抬头。张昕认为,这主要受疫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多种因素影响,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矿山企业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固,重生产、轻安全,抢工期、赶产量,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甚至于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

针对矿山安全生产,张昕介绍说,这次《安全生产法》主要修改完善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二是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

近年来,多起事故暴露出矿山外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出租、出借和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作了针对性的要求,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的基础上,这次修订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介绍说,这次修订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宋元明还特别指出,包括矿山八大类高危行业领域从鼓励变为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

据了解,《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最高峰的时候是2002年,那年死亡大约14万人,现在已经降到了去年的2.71万人,下降了80.6%。重特大事故的起数高峰期是2001年,这年发生的事故起数是140起,下降到去年的16起,去年16起是历史最好水平,下降幅度88.6%。(《中国黄金报》 2021年06月18日 第1版 作者: 林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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