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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份国家和省有关黄金产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发布日期:2020-10-27 11:21 发布:发展规划处 阅读次数: 字体:[][][]

1、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

2、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之财政奖补支持政策

3、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经信非煤〔2020〕94号)。

 

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发〔202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及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税务总局负责)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2020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20小时以内;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税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0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发展重大战略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税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2020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21年年底前,力争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密码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税务部门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快推动国家标准制定。财政、档案等部门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的法律支撑。(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密码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负责)

(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税务总局牵头,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税务总局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五)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抓紧研究落实本通知各项任务的具体方案,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医保局  档案局  密码局

2020年9月28日

 

 

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之财政奖补支持政策

安徽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

 

依据近年来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分类提炼成科技创新、财政奖补、降成本、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等共289条“干货”,汇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其中财政奖补支持政策67条,详情如下。

 

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摘选)

2020年10月版)

财政奖补支持政策

1. 对成功在“新三板”融资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配套制定奖补政策。(皖发〔2020〕4号)

3. 支持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所在市、县(市、区)可给予单户债权机构最高500万元的奖励,省级按实际奖励额给予一定补助。(皖发〔2020〕4号)

4. 统筹制造强省建设资金,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省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其中,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皖政秘〔2020〕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等配合)

10. 支持相关企业围绕产业链招引上下游企业,对引入上下游企业实施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亿元及以上新建项目按“三重一创”政策给予补助。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1—10亿元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生物基新材料企业,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10亿元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单个招引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皖政办〔2020〕2号)

12. 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50万元、80万元。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2020〕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和安徽工业精品培育提升行动,对获得国家“三品”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2020〕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对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海外仓,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给予5%的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对租赁公共海外仓、年海外在线销售额达200万美元以上,且海外仓年使用费用超过5万美元的,按照海外仓年使用费用给予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30万元。(皖商明电〔2020〕23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6.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皖就〔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引进优势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招引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具体政策由所在地制定。(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21. 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一带一路”及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当年新签境外项目,按合同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实际对外投资额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从国内银行获得的用于境外项目运营的借款,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皖发〔2019〕7号,省商务厅负责)

22. 省里出台的相关既定扶持政策,对皖北三市项目申报条件适当放宽,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皖发〔2019〕7号,省财政厅负责)

31. 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皖发〔2018〕3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对在小微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岗位质量。(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每人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对开展转岗培训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对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到培养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9.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皖投资设立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新设或迁入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企业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安徽的,可按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0.5%,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财政奖励(5年内迁离安徽的,相应扣回奖励资金)。(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0. 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财政奖励。(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1. 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成长期、成熟期企业达1亿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省对各地吸引私募基金落地及投资安徽企业,根据绩效情况实行后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3. 鼓励支持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8%,确保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教育培训。(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负责)

55. 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对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6. 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促进企业工资增长奖励基金,对提高职工工资的企业每年按照实际增长总额的5%给予奖补。(皖政〔2018〕1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安徽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

2020年10月14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经信非煤〔2020〕94号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

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20年9月21日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行为,促进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开采,及其配套的矿石加工、选矿、尾矿设施等建设项目。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基建工期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第三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

(二)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

(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复,通过安全评价;

(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战略性矿产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

(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

(二)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破坏植被、损坏地貌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项目的;

(三)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不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

(四)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和其他法定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投产前,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权限

第八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负责。

第九条 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以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的规定,应负责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

(二)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业在我省境内设立的非煤矿山、跨市(指设区市,含省直管市、县,下同)的非煤矿山、列入国家战略性矿产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矿山建设项目的备案;

(三)根据政策规定或者全省非煤矿山布局调控需要,决定直接管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备案;

(四)接受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管理的特殊、重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备案;

(五)上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以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一)本办法第九条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备案及其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二)本辖区内省、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审查其初步设计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基建工期管理;

(三)参与本辖区内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事项,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本辖区内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事项,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通过项目所在市相应主管部门转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矿产资源情况、矿山周边环境及开采现状、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安全可靠性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需新征用土地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和市相应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同意变更文件有效期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应当开工建设。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非煤矿山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建设项目备案信息报告备案机关,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矿产资源情况、周边环境和开采现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安全可靠性分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总投资额;

(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应附具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按规定不需备案的除外,下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

(四)改建、扩建矿山建设项目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资源整合矿山建设项目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包括确认整合主体、批准划定整合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单位备案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备案信息的核查。

项目备案信息完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未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备案机关应当出具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单位报备信息不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指导项目单位补正;备案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或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备案机关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应抄送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应抄送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已备案项目的备案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出具项目变更备案文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项目需要开工的,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章 初步设计审查

第二十四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应当依法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的,应经市相应主管部门转送。

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须具备甲级设计资质,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须具备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行业、专业、规模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设计单位不得转包设计业务或挂靠设计资质;担任初步设计编写任务的设计人员,必须是承担该业务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参照相关初步设计编写大纲组织设计内容,严把设计质量关,提交的初步设计必须经过内审,文本内应附有内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本;

(三)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改建、扩建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七)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

(八)水利(水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九)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十)设计单位提供的未转包设计业务或挂靠设计资质、设计编写人员是本单位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承诺书;

(十一)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审查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审查机关审查初步设计,应当重视专家的专业意见。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向项目单位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市相应主管部门和省相关部门;不予通过的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书面通知,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市相应主管部门。

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结果抄送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发生变化确需变更设计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原设计单位已解散,或者其资质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单位可重新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变更初步设计。

第二十九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变更设计应依法报原审查机关审查:

(一)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地质条件或者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采矿方法和主要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发生上述变化按规定需要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变更手续及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项目施工与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在具备各项法定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应按照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严禁违反规定的边基建边生产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工期从相关主管部门下达开工通知书之日开始计算;无开工通知书的,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印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单位要严格项目建设工期管理。对于超出设计工期3年以上仍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关应对该矿山初步设计的适应性进行审查,明确管理措施。发现存在违反规定边基建边生产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成员名单通知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关和同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负责安全和生产技术的相关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市级以上专家库中抽取的相关专业专家。

第三十五条 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及初步设计审查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查机关发现项目建设有违反设计、现行规程规范规定情形或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存在违反规定边基建边生产行为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十七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符合有关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二)生产和辅助性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变更初步设计建设完成;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矿山正常生产;

(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四)主要矿山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经联合试运转合格,能够达到初步设计要求;

(五)安全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

(六)井巷工程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材料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竣工验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整改报告;

(二)相关批复文件:

1. 营业执照(副本)、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 项目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及专家组审查意见;

3.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4. 水利(水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接受企业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证明材料;

5. 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6. 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及审查意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7. 林业部门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使用林地的)。

(三)工程施工及监理资料:

1. 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资料:

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施工单位资质材料;

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件资料等。

2. 工程施工相关资料:

1)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2)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3)施工单位主要工作人员名单;

4)施工中发生的事故、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

5)工程施工竣工决算资料;

6)施工单位签署的井巷工程保修书复印件。

3. 工程监理资料:

1)监理单位营业执照;

2)监理单位资质材料;

3)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

4)项目经理资格证件资料等;

5)施工监理规划;

6)对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7)工程质量评价资料和监理总结报告;

8)监理资料清单等。

(四)矿山企业职工管理资料:

1. 矿长、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复印件;

2. 矿长、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书;

3. 职工全员安全培训资料;

4. 职工花名册、职工劳动合同;

5. 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人员花名册及近期缴费凭证;

6.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

7. 职工健康体检花名册及档案材料等。

(五)矿山企业管理制度及主要设备检测资料:

1. 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各工种作业规程;

2. 涉爆管理制度;

3. 安全救护协议;

4. 提升系统(含提升机、钢丝绳、防坠器)、通风系统主通风机、排水系统主排水泵等主要设备设施合规有效的检测报告。

(六)项目投资决算报告;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图纸:

1. 初步设计基建终了相关图;

2. 建设工程基建终了相关现状实测图。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组的竣工验收意见、企业竣工整改报告、企业印发的竣工验收合格通知报初步设计审查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及《关于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经信非煤函〔2017〕12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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