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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份国家和省有关黄金产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发布日期:2021-03-26 08:01 来源:省黄金管理局 发布:发展规划处 阅读次数: 字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摘选)

2、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21〕18号);

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摘选)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四十八、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
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202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2月21日

 

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我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资金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总方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平等自愿、合作共赢,规划管控、因地制宜等基本原则。到2022年,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新机制;到2024年底,在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规划目标基础上,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市场化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二、实施路径

(一)调查摸底,筛选建库。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全面调查评价辖区内废弃矿山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开发潜力、地质环境安全状况、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筛选出不符合自然恢复条件且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价值、适宜社会资本投入的废弃矿山,建立市场化方式开展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库,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建立全省项目库。

(二)编制方案,推介发布。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结合废弃矿山宜耕、宜渔、宜牧、宜林、宜建等适宜性评价结果,充分听取基层政府和土地权利人意见,编制“一矿一策”生态修复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分批次向社会公开推介。

(三)确定主体,协同推进。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生态修复协议,明确生态修复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推进项目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项目竣工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汇总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

(四)探索模式,总结推广。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总结推广一批效益好、易操作、可复制的示范工程案例。

三、支持政策

(一)据实核定变更矿区地类。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矿山企业,据实调查采煤塌陷区地类、面积、塌陷深度等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对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或专项调查中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耕地的据实统筹核减,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煤矿以外其他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可参照执行。耕地核减不免除造成塌陷责任人的法定应尽义务。

(二)盘活利用矿山废弃土地。1.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经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经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纳入国家和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项目进行管理,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和依法批准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修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承包期。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林地的,须符合造林技术规程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全省林地“一张图”中由非林地变更为林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年度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奖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在分配下一年度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时,根据修复林地的面积予以奖补一定数额林地定额,奖补定额当年有效。

3.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服务。

4.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经修复后的土地,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发展旅游产业,旅游项目用地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履行供地手续;对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5.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三)规范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

 

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一矿一策”原则,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同步组织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方案应明确土石料利用量、利用方式、修复期限、修复效果等,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优先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做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组织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规范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投资收益分配等相关事项。

(二)强化项目监管。各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项目监督,加强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矿山生态修复企业诚信机制,落实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治理项目抽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矿山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强化宣传引导。市、县人民政府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的问题,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本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7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和
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安办〔2021〕18号

 

有关市、宿松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要求,现将《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要求,为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署上来,以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为重点,以安全生产大排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为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排查内容

2021年3月至12月,聚焦《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安〔2020〕2号)、《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应急〔2021〕15号)、《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皖应急函〔2021〕47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安办〔2021〕14号)等文件中有关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方面的工作要求。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全覆盖(3月底以前)。

各非煤矿山企业结合实际,按照《方案》中“排查内容”所列的4个文件有关内容,列出自查清单,围绕生产建设全过程以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系统、深入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3月底前完成第一轮自查自改,以后每月开展一轮专项自查自改工作,并形成记录。

(二)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大排查全覆盖(12月底前)。

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对属地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开展安全大排查,并统筹推进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整治三年行动,原则上一家企业由市、县(区)其中的一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开展排查。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结合年度执法计划、特殊时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三)企业方面具体工作安排(5月30日前)。

1. 地下矿山企业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全部清退,形成审核报告,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查。

2. 地下矿山外包工程项目部必须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项目部或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3. 尾矿库企业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质量检测,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尾矿库,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尽快整改。

(四)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具体工作安排(12月底前)

1. 对单班入井超过30人或者井深超过800米的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由属地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专家技术会诊,逐矿逐库形成会诊报告。

2. 及时将此次大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要按照《方案》安排,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并及时约谈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企业相关负责人。

(二)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各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前要编制好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和路线;现场检查时,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重大事故隐患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逢查必考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采掘矿长等“关键人”岗位责任制和基本知识。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实施查封、扣押、限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的,要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5月31号前没有完成《方案》中“企业方面具体工作安排”事项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依法上限严处。

(四)用好安全大排查成果。各地要根据此次安全大排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系统分析问题隐患存在的深层次原因,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重点在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安全监管、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和监督、尾矿库排洪系统监管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要整改提升一批安全管理水平较好的矿山,停产整顿一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淘汰退出一批达不到基本安全条件的矿山。

(五)加大督导推动力度。省应急厅定期调度大排查工作进度,对重点地区和企业适时开展抽查,及时协调解决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曝光大排查中的典型案例,公开执法处罚结果。

(六)加强信息报送。自4月份起,各非煤矿山企业每月4日前向属地应急局报送附件1、附件3(附后,下同)。各有关市、宿松县应急管理局每月5日15点前(双休日、节假日提前)报送3个附件;2022年1月10号前向省应急厅安全监管一处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联系人及电话:刘景福,0551-62998744;邮箱:ahajy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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