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份国家和省有关黄金产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
3、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顶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应急〔2023〕63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2023年7月14日)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积极贡献,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
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精准制定实施各类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政策协调性,及时回应关切和利益诉求,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五)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六)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七)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
(八)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九)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十一)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作用,推动企业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十二)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完善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
(十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五、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引导民营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十五)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
(十六)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调动其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十七)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
(十八)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中国制造”美誉度。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有序参与境外项目,在走出去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更好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长臂管辖”等外部挑战。强化部门协同配合,针对民营经济人士海外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防范化解风险协作机制。
(十九)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民营企业自主自愿通过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提升员工享受企业发展成果的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和生态产业,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投入边疆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现代种养业,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壮大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
(二十)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健全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为资本设立“红绿灯”,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提高资本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用务实举措稳定人心、鼓舞人心、凝聚人心,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弘扬企业家精神。
(二十一)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中的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
(二十二)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按规定加大评选表彰力度,在民营经济中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经验。
(二十三)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健全选人机制,兼顾不同地区、行业和规模企业,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相关综合评价体系,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十四)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完善民营经济人士专题培训和学习研讨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民营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二十五)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要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民营企业家要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七、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履行社会责任,展现良好形象,更好与舆论互动,营造正确认识、充分尊重、积极关心民营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六)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
(二十七)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宣传报道,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二十八)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鼓励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个人价值,向全社会展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九)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央地联动。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
(三十)完善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已出台政策的督促落实,重点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政策落实落细,完善评估督导体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
(三十一)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在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中对涉民营经济政策开展专项评估审查。完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评估,必要时可研究编制统一规范的民营经济发展指数。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
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3〕1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政策措施,持续增强民间投资意愿和能力,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建设,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切实做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二)明确促进民间投资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力争将全国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带动民间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意愿进一步增强、民间投资活力进一步提升。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明确本地区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速的工作目标,分解重点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聚焦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
(三)明确一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我委将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中,选择一批市场空间大、发展潜力强、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细分行业,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组织梳理相关细分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要求、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等,向社会公开发布,帮助民营企业更好进行投资决策。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对照上述细分行业目录,商请本地相关部门补充完善地方有关政策,并加强宣传解读,引导民间投资落地生根。
(四)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认真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清单。要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方面,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产业项目清单。要组织梳理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
(五)切实做好民间投资服务对接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中,纳入鼓励民间投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支持政策,强化协调联动,加强服务保障。要以上述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为基础,通过召开项目推介会等多种方式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公开发布项目基本情况、参与方式、回报机制等信息,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对接、条件落实等工作,为项目落地创造条件。有关方面在选择项目投资人、社会资本方或合作单位时,鼓励选择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综合实力好的民营企业。
(六)搭建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我委将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发布项目推介、支持政策等信息,便于民间资本更便捷地获取相关项目信息,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建设。各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完善功能、强化服务,及时更新项目清单,动态发布地方政策、推介活动、项目进展等信息,为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提供更好支撑。
(七)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采取多种方式向民营企业宣传解读《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引导民营企业切实重视可行性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实现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避免片面追求热点、盲目扩大投资、增加运营风险。引导民营企业量力而行,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杆投资,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
三、健全保障机制,促进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实施
(八)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我委将按照标准明确、程序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的基础上,经过专业评估,筛选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分别建立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加强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并以此为基础向我委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
(九)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我委将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独立评审、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我委将与有关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加强对接,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适时共享有关民间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以及是否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信息,引导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向我委反馈向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及其他民间投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或股权投资等资金支持情况。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参照上述工作机制,主动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对接,积极帮助民间投资项目解决融资困难。
(十)强化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要素保障。我委将把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商请自然资源部加大项目用地保障力度;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商请本地区自然资源部门,帮助解决本地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用地保障问题。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主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办理用林用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手续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帮助民间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十一)积极发挥信用信息的支撑作用。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以信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为基础,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提升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提高民间投资融资能力。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基础上,进一步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努力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促进信贷资源向民间投资合理配置。
(十二)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我委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荐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促进资产类型多样化,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投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升再投资能力。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重点围绕前期手续完善、产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管理等方面,帮助落实存量资产盘活条件,支持更多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四、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三)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压缩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流程,积极探索开展“多评合一、一评多用”的综合评估模式,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对民间投资项目探索采取分层供地等创新模式,提高土地供应与使用效率。探索对民间投资项目分栋、分层、分段进行预验收,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个别检测耗时较长的验收材料实行容缺受理,探索联合验收模式,压缩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时间,尽早完成权属登记,帮助民间投资项目尽快具备融资条件。
(十四)搭建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我委将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收集民间投资遇到的以罚代管、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招投标不公正待遇、前期手续办理进展缓慢等重点问题线索。对事实清楚、问题明确的重点线索,将转请有关地方和部门加快推动解决,并将具体落实情况反馈我委,形成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的闭环管理机制。我委将明确一批定点联系的民营企业,定期开展民间投资深度问卷调查,畅通直诉路径,更好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对反映问题集中、解决问题不力的地方,将报请国务院纳入国务院大督查范围。对民间投资遇到的共性问题,将会同或提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制定或修改政策文件,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十五)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我委将建立促进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对明确工作目标、梳理项目清单、公开推介项目、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做好要素保障、处理反映问题等工作进展,以及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比、推介项目数量、吸引金融机构融资支持规模、项目要素保障力度、民间投资问题解决效率等工作成效,进行每月调度、每季通报、每年评估,压实工作责任。有关情况将以通报等方式印发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适时上报国务院。
(十六)设立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我委将调整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每年选择20个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地级市(区)予以支持,由相关地方将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我委将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确保支持措施规范公平落实到位,并将支持名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充分调动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的积极性。
(十七)宣传推广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各地要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创新方式方法,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我委将深入挖掘、大力推广各地促进民间投资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召开促进民间投资现场会、举办新闻发布会、印发典型经验案例等多种方式,推动各地互相学习借鉴,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抓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我委将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和督促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7月14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顶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应急〔2023〕63号
各有关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应急管理局:
《安徽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顶板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6月19日
安徽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顶板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提升顶板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地下矿山”)。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文件对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三条 地下矿山应当设立负责顶板管理的组织机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顶板和地压管理工作。地下矿山的有关部门按下列职责加强顶板管理:
(一)技术部门:负责顶板技术管理工作。细化顶板等级条件;确定顶板等级;确定支护方式及支护标准;审核或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参与顶板管理验收考核;进行地压监测和地面沉降量数据分析;研判采空区治理效果和采矿方法安全可靠性;提出加强和改进顶板管理工作的建议等。
(二)安全部门:负责顶板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制定或审核顶板治理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监督顶板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对顶板管理安全工作监督检查、验收考核;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等。
(三)采掘部门:负责顶板现场管理工作。制定或参与制定施工组织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并组织现场落实;负责巷道、采场顶板的日常检撬、维护、管理工作等。
(四)其它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顶板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地下矿山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类型、开采工艺等,建立健全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机构职责、顶板等级及相应的管理措施、验收标准、考核办法等。按以下情况划分顶板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Ⅰ级顶板。
(1)地质构造简单(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没有或偶有断距小于1米的断层;无溶洞;层理、片理、节理不发育等);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位于弱充水含水层内无淋水、无老窿水等);
(3)顶板完整性好,裂隙不发育;
(4)无地压、天窗和封闭不良导水钻孔等地质危害;
(5)符合划定Ⅰ级顶板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Ⅱ级顶板。
(1)地质构造中等(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次一级褶曲和断层较发育;偶见溶洞;层理、片理、节理较发育等);
(2)水文地质类型中等(位于中等充水含水层内有淋水;无强导水构造;存在少量老窿水且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等);
(3)顶板裂隙比较发育,岩性比较松软破碎;
(4)偶有地压、封闭不良钻孔等地质危害;
(5)符合划定Ⅱ级顶板的其他条件。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Ⅲ级顶板。
(1)地质构造复杂(紧密褶皱、断层密集、断层发育、溶洞发育,层理、片理、节理发育等);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位于强充水含水层内淋水量较大;存在强导水构造沟通充水含水层;存在大量老窿水且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等);
(3)位于或穿过软岩、流砂、砂砾、破碎带、风氧化带等不良地层,顶板裂隙发育,岩性松软破碎或岩石易风化、易膨胀;
(4)受冲击地压、天窗、封闭不良导水钻孔等地质危害影响;
(5)符合划定Ⅲ级顶板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地下矿山应当根据顶板等级、围岩级别、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支护型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支护方式,支护强度和支护质量达到设计规范要求。
(一)Ⅰ级顶板,不支护或局部锚杆、锚网、金属支架、喷射混凝土支护等。
(二)Ⅱ级顶板,锚网、金属支架、喷射混凝土支护或锚网(杆)喷浆、金属支架喷浆等复合支护。
(三)Ⅲ级顶板,砌碹、锚网、锚索网、金属支架、喷射混凝土支护或锚梁网索、锚网(杆)喷浆、金属支架喷浆等两种或多种复合支护。
第六条 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并落实顶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根据划分的顶板等级分级管理。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掘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顶板等级划分的合理性、顶帮板状况、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有严重地压活动、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或者地表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重要建构筑物或重要设施设备的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和地面沉降监测系统。
地表已存在陷落区或地表、采空区顶板有明显沉降的,应当加强监测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八条 地下矿山应当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入井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顶板管理、分级标准、冒顶征兆、应急处置等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并定期按照制定的顶板事故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开展演练,不断强化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 地下矿山应当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不断攻克支护技术难题,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提高支护工作的科技水平。大型地下矿山应当提高掘进台车、锚杆台车、铲运机、撬毛台车、反井钻机等机械化设备使用率,推广应用远程遥控作业及智能化无人作业装备。中小型地下矿山应当结合矿体赋存条件、采矿方法和施工工艺条件,配备适合采掘作业的机械化设备。开拓工程巷道掘进爆破作业,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技术。
第三章 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十条 地下矿山应当严格依据顶板划分标准,按以下程序确定采掘工作面顶板等级:
(一)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地质技术人员应对采掘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及周边钻孔资料和附近已揭露的围岩性质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顶板等级并进行地质和水文预测预报,报总工程师审批。
(二)采矿技术人员应根据确定的顶板等级,在施工组织设计或采掘作业规程中,明确巷道形状、断面尺寸、支护形式及其采用的材料、规格,永久性支护及临时支护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支护作业流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和要求,附采掘工程地质说明书和支护设计图。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报矿长审批,下达有关采掘区(队),贯彻到现场作业人员后,组织实施。
(三)采掘工作面施工后,矿岩性质、地质构造或水文地质情况等发生了变化,导致顶板等级有必要进行调整的,经采矿、地质技术人员现场研究确认,并书面报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下达采掘区(队)实施,同时送安全、技术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展凿岩、装药、支护、井巷维护等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进行顶板安全确认,并根据巷道断面和采场高度,按下列规定及时处理顶帮浮石:
(一)采用人工撬毛作业的,应安排专人负责当班撬毛任务,一人撬毛作业,另一人监护。作业面检撬工具应配备齐全,撬毛人员应位于浮石的侧面,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使用长、短适合的撬毛工具;按照由外向里、由近到远、自上而下,先顶部后两帮顺序实施。
(二)采用机械撬毛作业的,应保持锤头与大臂始终处于正确的角度,并将破碎锤钎头顶牢需冲击的位置后,开启冲击,严禁空打。监护指挥人员应始终站在安全地点,撬毛作业结束后,应对顶帮进行人工复检。
(三)处理浮石时,同一作业面不应进行其他作业。当班顶帮隐患不能完全消除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由当班负责人告知下班负责人隐患的具体位置、危险程度和已采取的安全处置措施等。
第十二条 井巷工程穿过软岩、流砂、砂砾、破碎带、老窿、溶洞、断层、较大含水层等不良地层,或者在巷道贯通、穿采空区、胶结充填体中出现二次掘进等情况时,施工前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采取超前支护、特殊支护或超前预注浆加固等有效措施,临时支护紧跟迎头并安全可靠,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现场跟班,直至通过。
第十三条 在处理大面积悬顶、冒顶区域前,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副矿长等应当查看现场,并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有经验的人员妥善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当随时观察顶板变化情况,当出现不能确保人员安全的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重新研究制定方案。
第十四条 在采掘施工中,出现地压活动异常、淋水量增大、片帮、掉渣、漏顶等冒顶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班组长或在场的安监员、带班人员应当紧急组织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及时上报。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安全、生产部门人员共同制定措施,并报矿长批准实施。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前,严禁组织采掘作业。
第十五条 应当在采掘工作面醒目位置悬挂顶板管理图牌板,公示顶板等级及管理措施、支护设计及附图、矿柱尺寸、采场参数、采场允许暴露面积和悬顶高度、重大危险源及处理措施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按设计确定的支护方式加强顶板管理。现有采用不支护方式管理顶板的井巷及硐室,应当经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现场安全确认后,方可继续采用。
第四章 井巷维护顶板管理
第十七条 维修井巷支护前,施工单位或技术部门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矿长批准,并贯彻到现场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 修复废旧井巷前,应当对巷道损坏情况进行调查,对巷道损坏原因进行分析,对巷修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进行论证。并按下列要求维修,严格维修顺序,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一)维修倾斜井巷时,有防止岩块、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技术措施,自上而下施工,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施工期间,车辆严禁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二)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作业应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维修独头巷道时,作业地点应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及气体检测;维修支护时,必须由外向里进行,严禁人员进入未维修地段,严禁分段整修,边掘边修。
第十九条 井巷维修或扩大断面时,应当及时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护体,并做好临时支护。拆除架棚支护时,应当先打顶柱临时支撑棚梁,后拆棚腿,再拆棚梁,拆完一架,立即清理顶帮浮石,及时架设永久支护。拆除密集支架时,1次不超过两架。
第二十条 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时,应当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
第五章 支护要求
第二十一条 锚杆支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打锚杆眼时,按设计图所示位置、孔径、长度、方向,从外向里进行;同排锚杆先打顶眼,后打帮眼;断面小的巷道打锚杆眼时,使用长短套钎。
(二)锚杆安装时,将孔内岩粉清洗干净,从顶部向两侧进行,两帮锚杆先安上部、后安下部。托板(或托梁、钢带)必须紧贴岩面,未接触部分必须楔紧垫实,不得松动。
(三)铺设、连接金属网时,铺设顺序、搭接及连接长度符合设计要求;在铺网时,应将网张紧。
(四)锚杆安装后,应对锚杆做拉力试验,不合格的锚杆,要立即上紧;对锚杆锚固力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锚杆及时重新补打。
第二十二条 喷浆支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喷浆前,按中、腰线检查巷道断面尺寸,清基、挖地槽,并安设标志,注明喷浆厚度;发现有明显涌水点时,应打孔埋设导管导水。
(二)喷浆时,宜采用湿拌法,按自下而上、先墙后拱的顺序进行喷射。一次喷射混凝土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分次喷射,但复喷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遇有超挖或裂缝低凹处,应先喷补平整,然后再正常喷射。喷浆堵管时,应采用敲击法疏通料管,喷枪口朝下,严禁朝向人员。
(三)喷浆后,喷层应洒水养护。对喷体厚度和强度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喷体,应进行补强支护。
第二十三条 金属支架支护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架设前探梁时,应采用钢管、工字钢等金属材料,其规格及强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二)架设棚腿时,应按设计要求,挖柱窝、立棚腿。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棚腿两边的空隙应密封填实,确保支撑稳定。
(三)放置顶梁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上梁人员站在稳固的平台上,协调合作,将顶帮背紧刹牢。
(四)架设好后,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和帮的空隙塞紧;前后支架之间上紧拉杆,斜巷支架增设下撑。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支护设计,需变更时,应当经技术部门现场勘查后,出具变更支护说明,报总工程师批准。因围岩条件发生变化,并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时,施工单位可先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再及时履行报批程序。
第六章 考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和本矿山所有支护类型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办法,并对顶板支护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考核。
对支护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重新进行支护或采取针对性措施;同时对所在区(队)、班组进行考核,并严格对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理处罚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地下矿山应当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矿山实际,修订完善顶板分级管理及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严格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地下矿山未严格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的,应当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