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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份国家和省有关黄金产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发布日期:2024-02-29 10:16 来源:省黄金管理局 发布:发展规划处 阅读次数: 字体:[][][]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

3、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急机器人发展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4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国发〔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为进一步提高罚款规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现就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严格规范和有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

(三)主要目标。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实施更加规范,罚款监督更加有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依法科学设定罚款

(四)严守罚款设定权限。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但未设定罚款的,规章不得增设罚款。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罚款但未规定罚款数额的,或者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规章设定罚款的,规章要在规定的罚款限额内作出具体规定。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监管制度及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

(五)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实施罚款处罚无法有效进行行政管理时,要依法确定更加适当的处罚种类。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时,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等,结合具体情况明确罚款的从轻、减轻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细化不予、可以不予罚款情形;参考相关法律规范对教唆未成年人等的从重处罚规定,明确罚款的从重情形。

(六)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设定罚款要符合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一般要明确罚款数额,科学采用数额罚、倍数(比例)罚等方法。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地域、领域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规定的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同一行政法规、规章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协调,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衔接,避免畸高畸低。拟规定较高起罚数额的,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参考不同领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时,需要制定涉及罚款的配套规定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同步研究。

(七)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行政处罚评估时,要重点评估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对评估发现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罚款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的,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保留的,要依法及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予以明确。

(八)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调整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自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或者废止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门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罚款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三、严格规范罚款实施

(九)坚持严格规范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

(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域、领域等实际情况,科学细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范定期梳理、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培训。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使用文明执法用语,注重提升行政执法形象,依法文明应对突发情况。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追责免责相关办法。

(十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要依法广泛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总结证券等领域经验做法,在部分领域研究、探索运用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鼓励行政机关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帮扶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

(十二)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清理结果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间距和数量等,设置地点要有明显可见的标识,投入使用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要确保计量准确,未经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对违法事实采集量、罚款数额畸高的监控设备开展重点监督,违法违规设置或者滥用监控设备的立即停用,限期核查评估整改。

四、全面强化罚款监督

(十三)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严格规范罚款,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罚不管;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符合问责规定的,严肃问责。要坚持系统观念,对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行业、领域中的普遍性问题,要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

(十四)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行政机关要将应当上缴的罚款收入,按照规定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对当事人不及时足额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启动追缴程序,履行追缴职责。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严肃查处罚款收入不真实、违规处置罚款收入等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要依法加强对罚款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强化中央与地方监督上下联动,压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责任。

(十五)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案卷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违法或者明显过罚不当的,要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改正;对不及时改正的,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罚款决定。对罚款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罚款退还等手续。加大规章备案审查力度,审查发现规章违法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罚款实施主体、对象范围、行为种类或者数额幅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要加强分析研判和指导监督,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对设定或者实施罚款中的典型违法问题予以及时通报和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等,系统梳理涉及罚款事项的行政法规、规章,加快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组织推动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做好有关解释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抓好贯彻实施,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国务院。

国务院      

2024年2月9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

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安委〔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坚决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针对当前矿山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要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属地责任,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细化落实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隐蔽工作面作业、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二、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借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法,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去在关键时、打到要害处;要统筹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煤矿和非煤,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发挥行业专家、退休技安人员作用,奔着具体问题去,直插现场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禁搞形式走过场;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要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要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要通过矿井人员定位及分布、风量分配、用电量监测、产量来源、运输量来源、瓦斯涌出量来源、涌水量来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点等逐因素分析比对,深挖细究隐蔽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严肃处理,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必须停止作业、严肃追究责任,并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对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的,必须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对露天矿山边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责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

五、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或者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严厉整治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严格矿山安全培训机构执业能力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加强矿山安全培训管理,细化完善各类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考核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对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把复工复产关,实行审查审批终身负责制。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积极推动各地进一步提高铁、铜、金、石灰石等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凡是安全准入、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必须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坚持严的基调,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将责任、压力层层传递到基层末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当好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吹哨人”,对矿山安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主要负责同志通报移办,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对策建议,及时向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专报,切实让地方主要负责同志掌握矿山安全真实状况。要对地方和煤矿保供指标开展安全评估,对放任违规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要及时介入“督政”。对矿山安全问题久拖不决或者对整改函、建议函不落实不反馈的地方政府,严肃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上一级党委和政府。

八、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

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加大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联合惩戒、提级调查力度,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全程跟踪督导事故调查。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因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把宣传教育融入日常,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集中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警醒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快应急机器人发展的指导意见

应急〔2023〕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应急机器人是在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过程中,执行监测预警、搜索救援、通信指挥、后勤保障、生产作业等任务,能够实现半自主或全自主控制,部分替代或完全替代人类工作的智能机器系统的总称。应急机器人具有感知、决策、执行等特征,可提升复杂危险场景中生产和救援的效率与安全性。应急机器人的发展与应用,代表了应急管理装备现代化发展趋势,是衡量我国应急管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十四五”应急管理装备发展规划》《“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战略部署,加快推动应急机器人技术发展与实战应用,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面向应急管理实战急需,以提升应急管理装备现代化水平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着力突破核心技术,增强产品供给,加快推广应用,打造应急机器人体系,提高应急管理领域先进技术装备支撑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引领、实战为要。牢牢把握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实战导向,聚焦重大灾害事故救援装备短板和“卡脖子”问题,持续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和重点装备研发,加大应急机器人配备应用力度,不断提升应急机器人实战能力。

坚持创新驱动、科技突破。发挥创新第一驱动力作用,强化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突破核心技术瓶颈,深化新技术集成应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着力提升应急机器人科技含量。

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发展。统筹考虑急用先行与长远发展、能力提升与装备建设的关系,坚持系统谋划、战略布局、整体推进,加快构建应急机器人体系,提高应急管理的无人化、智能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2025年,研发一批先进应急机器人,大幅提升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建设一批重点场景应急机器人实战测试和示范应用基地,逐步完善发展生态体系;应急机器人配备力度持续增强,装备体系基本构建,实战应用及支撑水平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应急机器人急需技术攻关。

围绕强化机器人抗恶劣环境能力、提高机器人载荷功能及模块化水平、提升机器人控制及智能化水平等重点领域,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突破一批基础共性技术。

1.增强机器人抗恶劣环境能力。针对洪涝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城市火灾等高风险应急救援场景,增强机器人耐高温、高湿、高原、高寒、冰冻、腐蚀、复杂水下等恶劣环境,以及抗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的能力,提升机器人对极端作业环境的适应性。围绕密闭及半密闭狭小空间搜救需求,开展机器人轻量化、小型化、高机动创新运动机构设计,提高机器人对高度复杂地形的适应性与通过性。重点攻关适应火场高温环境长时间作业的耐高温防护技术,耐受高原昼夜大温差等恶劣自然条件的防护技术,适应高原不稳态风雨雪的无人机控制技术,无人机高原作业性能提升技术,水陆两栖机器人濒海作业抗腐蚀性技术,以及可适应高度非结构化地形的运动机构与控制技术等。

2.提高机器人载荷功能及模块化水平。针对应急机器人多功能集成化的需求,研制一批高性能载荷。加强环境感知及目标侦察类载荷研究,提升机器人高效搜索类作业的能力。加强多功能作业载荷与属具研究,满足机器人多功能及高效精准执行类作业需求。加强高性能、轻量化通信载荷的研制,解决复杂环境中通信稳定性差、距离受限、抗干扰能力不佳等问题。研究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的机器人载荷,提升载荷机械接口、电气接口、通讯协议等方面的兼容性,实现载荷快速拆装、替换、升级、扩展。重点攻关可在机器人平台上搭载的能实现快速大面积探测的轻型高性能的可见光、红外、多光谱、雷达、激光、声学等探测载荷,复杂环境下高精度、大面积、深埋废墟生命探测、精准定位载荷,可在中小型无人机上搭载的轻型、长时、广覆盖的通信中继载荷,适用于无人机灭火的高效灭火弹、灭火剂等灭火装置载荷,多臂协作的大负载冗余自由度机械臂,可自动换装的多功能机械臂属具等。

3.提升机器人控制及智能化水平。针对复杂有限空间、高山峡谷、激流水域等特殊环境救援需求,加强无通信讯号、高浓度烟尘、地形条件复杂、水域浑浊流速快等极端恶劣条件下的机器人环境自适应、多源信息融合、任务策略智能规划、自主智能侦察搜索等技术研究。突破无人机、机器人等装备集群协同作业关键技术,以及人机协同作业技术。加强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在应急机器人中的创新应用,提升机器人智能化水平。重点攻关无人机群组飞行技术、集群控制技术、地面移动机器人自主任务规划技术、人机协同作战技术、灾区快速全景建模技术、快速三维建模技术、灾情快速评估技术、灾情感知能力快速部署技术、灾前灾后精准比对扫描技术,以及灾区环境感知多源信息融合技术、灾情大数据挖掘技术、基于智能算法的灾害隐患点识别技术等。

(二)强化重点领域应急机器人研制。

针对抗洪抢险、森林草原火灾救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城市消防、应急指挥通信、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应急能力提升需求,研制险情侦察类、生命搜索类、物资保障类、消防灭火类、高危场景作业类、复杂场景救援抢险类、生命通道构建类、通信保障类等机器人装备,实现高端装备自主可控,提升高危场景作业安全性,增强重特大灾害事故无人化、智能化抢险救援能力,推动人灾直接对抗向依靠机器人减人换人模式转变。

1.抗洪抢险领域。巡堤查险重点围绕排查堤坝空洞、变形、渗漏、管涌、滑坡、塌陷等安全隐患开展机器人研制;封堵排水重点围绕高危作业场景的人工替代开展机器人研制,包括堤防溃口无人化封堵作业、破拆/剪切/挖掘作业、排涝作业等;搜索救援重点围绕解决大范围水面水下的灾情侦察、生命搜救、灾情处置等难题开展机器人研制。

2.森林草原火灾救援领域。结合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特点,开展机器人研制与应用,解决当前部分人工作业存在的困难和危险,包括利用无人机代替人工巡检,减少林火监测盲区,提升巡防效率;利用高机动地面机器人与无人机集群开展快速协同灭火作业,保障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利用无人机、无人车等解决救援人员物资运送等后勤保障问题。

3.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领域。重点针对传统设备难以深入中深层埋压和狭小空间等复杂作业环境的难题,加强搜救机器人研制,强化环境探测、生命搜索、生命通道构建、远程通信、应急物资投送等任务支撑;针对大型工程机械类装备难以到达重灾现场或高危场景的难题,加强复杂环境中大型救援机器人平台及灾情勘查研判协同作业无人机等装备研制;研制适用于开展大面积生命搜索、灾情监测、重点目标勘测定位研判、重点目标多源灾情信息采集的无人机及无人机集群等装备;研制适用于堰塞湖、沉船落水等灾害事故救援,具备高流速、高浑浊度等条件下开展水下作业能力的搜索救援机器人等装备。

4.城市消防领域。重点针对城市火灾智能化救援需求,加强地面消防机器人研制与功能升级;针对城市高层建筑火灾、地下有限空间事故等复杂危险场景,研制适用于灭火、搜索、救援、排烟等任务的机器人;针对大型储罐火灾,研制储罐表面侦察与灭火机器人,实现高效快速控制火灾蔓延和扑灭火灾;研发基于大载重无人机、无人机集群等装备的快速侦察与灭火技术及系统;研制机器人、无人机与灭火装置融合应用装备,以及扑救特定火灾的机载型灭火装置;研制高精度、高性能水下搜救机器人和水下抢险作业机器人;针对灾后事故现场坍塌、变形造成取证困难的受限区域场景,研制智能化、集成化、可重构辅助勘验机器人。

5.应急指挥通信领域。重点聚焦“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条件下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及灾情侦察需求,依托无人机等加强新型应急通信保障平台研制,研制基于无人机的自主部署通信基站,研制基于临近空间太阳能无人机、飞艇等航空器的应急指挥通信平台等,提升极端条件下应急指挥通信网络构建、灾情侦察等能力,打通应急指挥通信“最后一公里”。

6.安全生产领域。面向煤矿、非煤矿山等高风险行业和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重点领域,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化工园区、陆上油气井场站、海洋石油平台、油气长输管道、井工煤矿、大型地下采空区、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尾矿库、高压电站、长大隧道等重点场景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机器人研制与应用,提升机器人在高风险环境的作业水平、复杂环境的智能化水平、恶劣条件的防护水平。重点研制针对矿山透水、火灾、瓦斯、顶板坍塌等事故的高效救援机器人,针对露天矿山滑坡、坍塌类事故的监测预警机器人,针对危险化学品火场侦察搜救的多功能机器人,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现场巡回检查、值班值守及其它特殊作业需求的智能机器人,清理电力线路树障及悬挂异物的应急作业机器人等。

(三)推进应急机器人实战应用。

1.深化战术战法研究。聚焦实战场景,加强应急机器人应用战术战法研究,完善遥操作、人机协同、多机协作等技术。强化无人智能装备体系化研究,构建系统化解决方案。加强高山峡谷、“断路、断网、断电”等特殊场景下无人机等装备的应用研究,制定应对策略及战术方案。

2.建设试点示范力量。结合各地实际和灾害类型,选择灾害高风险区域,开展应急机器人试点示范,加强先进技术装备推广,提升实战保障能力。在西南地区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试点示范,重点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无人机巡检、大载重无人机森林草原火灾救援、自动开带机器人等应用示范。在长江中下游区域开展水域救援或巡堤查险装备试点示范,重点开展巡堤查险无人机、无人车、无人船及堤防溃口封堵智能装备、水下搜索救援机器人、水下高负载抢修作业机器人等应用示范。针对安全生产重点开展矿山智能化作业和危险岗位的机器人替代示范,推动建设一批无人化、智能化示范矿山。在地震和地质灾害频发地区依托相关实验测试基地开展灾害搜救类机器人试点示范。同时加大应急指挥通信类无人机示范应用力度,包括无人机应急指挥通信系统、自主部署通信基站等;开展战勤保障类机器人示范应用,包括用于物资运送的无人机、无人车等。

3.强化配备应用。根据救援队伍能力分级,推动国家及地方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更新换代、提质升级,加大对重点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的支持力度,配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机动灵活、适应性强的专业救援机器人,重点加强高端灭火机器人、排烟机器人、侦察无人机、森林草原火灾救援无人机、水陆空物资投送机器人等装备的配备建设。针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不断提高应急机器人配备比例,提升机器人在洪涝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城市高层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通信等领域的支撑水平。针对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强化无人机、矿山排水机器人、矿山(隧道)抢险与救生机器人、大流量远程灭火系统等装备配备,增配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抗洪抢险等自然灾害救援机器人。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机器人等装备配备力度,提高灾害事故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深化应急机器人发展环境建设。

1.健全标准规范。健全应急机器人标准体系,完善机器人载荷接口规范、实战效能测试等标准规范。加快各标委会间涉机器人标准衔接,加强标准供给,统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战略规划。

2.完善研发体系。依托部重点实验室加强对应急机器人研发的支撑,不断提升应急机器人技术水平。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企业孵化器等平台作用,建设针对不同细分应急管理领域的机器人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基地,汇聚优质社会资源,强化对实战化装备研发的体系支撑。推动建设自然灾害应急机器人测试演练基地、生产安全应急机器人综合性能检测基地,提升对实战化装备测试的体系支撑。

3.建设测试基地及公共服务平台。针对应急管理实战需求,建设抗洪抢险测试基地、高原性能测试基地、森林草原火灾救援测试基地、地震和地质灾害搜救测试基地、石化与新能源火灾救援测试基地等一批实战应用测试基地。完善各类应急机器人检验检测及实用效能测试评价体系,推进机器人研发创新基地与检验检测能力一体化建设。研发全国应急管理系统无人机综合信息平台,服务应急管理需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撑力度。

协调推动有关部委支持应急机器人研究与应用,围绕应急机器人科研攻关、产业化发展、工程化应用等方面,加强政策创新和协同融合。遴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开展试点示范,促进创新产品应用。凝练应急机器人实战需求,强化关键技术“揭榜攻关”。鼓励各地制定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推进应急机器人产业发展。

(二)健全创新保障体系。

发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和部属高等院校等研发机构的作用,聚焦应急管理需求,加强前沿、基础技术研究,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构建有效的产业技术创新链。鼓励骨干企业联合开展机器人协同研发,提高优质机器人供给能力。支持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开展关键技术和应用技术开发。

(三)强化应用推广保障。

将应急机器人纳入应急装备配备标准、先进技术装备推广目录等,推动应急机器人配备应用。遴选应急机器人应用典型案例,强化优质应急机器人推广。鼓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向机器人等新装备应用领域倾斜。探索建立新型服务平台,鼓励企业或研发机构发展机器人应急服务等新型商业模式。

(四)深化开放交流合作。

支持学术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等单位围绕前沿技术、标准规范、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内容加强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成熟场景示范与落地应用。充分利用多双边合作机制,推进产品和解决方案“走出去”“用起来”,实现合作共赢。

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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